《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方可在批准的檢驗範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併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等技術規範檔案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型別和專案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裝置及其校準裝置;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裝置應當透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方可在批准的檢驗範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併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等技術規範檔案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型別和專案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裝置及其校準裝置;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裝置應當透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