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縣級人大和政府無立法權。 新修改的《立法法》只賦予地級市(多為設區的市)的人大和政府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立法事項,因此縣級人大和政府仍無立法權。 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沒有,縣級人大和政府無立法權。 新修改的《立法法》只賦予地級市(多為設區的市)的人大和政府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立法事項,因此縣級人大和政府仍無立法權。 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