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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昌李律師

    我原來就這個彩禮問題寫過一篇文章,一般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這麼幾種情形: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解除婚約後,受贈方應當全部返還彩禮;

    二是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還;

    以上兩種情形下,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大家的認識基本是一致的,而下面三種情形下如何確定彩禮的返還,在理論、實踐方面存在一定爭議。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這種情況實踐中較為普遍,一般根據雙方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是否共同消費、女方是否能夠再生育等情況。酌情考慮返還數額。一般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或者共同生育了子女均不需返還。

    二是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前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一般是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這種情況要酌情返還,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一般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三是婚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這時要求返還彩禮,顯然與中國倫理道德的規範不一致,與風俗習慣相違背,也顯得不近人情。因此這時無需返還彩禮是符合中國的社會道德習慣的,在實踐中也易於被人們接受和理解。

    你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們已經登記結婚一年多,這種情況一般是不用返還彩禮的,除非婚前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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