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彙算清繳過程當中,業務招待費調增利潤後分錄怎麼做?這個問題很經典,也是很多會計經常會問的問題。
(1)調增的不是利潤,調增的是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2)業務招待費的確做調整了,像其他方面例如工資、福利費、廣告費、保險費、行政罰款罰金等等很多專案,如果超過稅前標準或者不符合稅法規定,都要做納稅調整,
(3)這些單個納稅調整要不要做調整分錄呢?答案是不需要,很多人以為要透過分錄來“改正”以前做的分錄,其實之前做的分錄是沒有錯的,那為什麼還要做調整?那是因為會計處理口徑與稅法口徑差異所在,兩者依據不同,會計上要如實反映企業經濟業務,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都得全部入賬,但稅法有稅前列支標準,多出來的部份要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注:是所得額),所得額調增繼而調增了所得稅。
(4)調增的所得稅,需要做會計分錄:
1號憑證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稅
2號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號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稅
貸:銀行存款
這個是講彙算清繳的https://learning.snssdk.com/feoffline/toutiao_wallet_bundles/toutiao_learning_wap/online/album_detail.html?content_id=668176768733859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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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增的不是利潤,調增的是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2)業務招待費的確做調整了,像其他方面例如工資、福利費、廣告費、保險費、行政罰款罰金等等很多專案,如果超過稅前標準或者不符合稅法規定,都要做納稅調整,
(3)這些單個納稅調整要不要做調整分錄呢?答案是不需要,很多人以為要透過分錄來“改正”以前做的分錄,其實之前做的分錄是沒有錯的,那為什麼還要做調整?那是因為會計處理口徑與稅法口徑差異所在,兩者依據不同,會計上要如實反映企業經濟業務,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都得全部入賬,但稅法有稅前列支標準,多出來的部份要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注:是所得額),所得額調增繼而調增了所得稅。
(4)調增的所得稅,需要做會計分錄:
1號憑證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稅
2號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號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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