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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限風光居士

    我來回答!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變遷是指合同主體地位發生變化的表現形式,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與否是不搭界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常態,而變遷是特例。

    我們知道,合同具有相對性。但是,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因喪失主體資格或法律行為失當,造成了合同相對人發生變化,原來的合同相對人權利義務由合同之外的人來承繼或承擔,使原來合同相對人的法律地位發生變遷。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變遷通常發生以下領域:

    一、公司法領域。合同簽訂後,合同相對人為公司的,它破產、登出關閉,變遷為破產或清算管理人成為債務主體。股東虛假注資、抽逃出資的,則還將變遷為股東成為債務主體,此時,權利人追債的依據仍然是合同,並借用了其他法律。

    二、自然人領域。與上同理,相對人為個人的,因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也會發生變遷,繼承人或監護人成為債務主體。

    三、代位權領域。合同相對人怠於行使合同義務,合同法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代位權,也會使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變遷,你都取代它了,還有地位平等嗎?

    四、第三人撤銷權領域。合同法規定,如果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資產架空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對他們合同的撤銷權。此時,合同相對人已經無法與你講地位平等。

    五、善意取得領域。物權善意取得的途徑通常是合同約定取得。物權流轉離不開合同關係。甲買乙的房子,因不能交付物權,卻要拿著買賣合同與實際佔有人丙發生爭議,合同相對人發生變化了,也應該是法律地位變遷的形式。擔保物權也有相似的演變。

    現實中,善意取得的邊際不斷的擴大解釋和運用,造成合同利益的不確定性,也揭示了物債兩分體系的虛偽性和有害性。可能你們老師就是讓你寫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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