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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29007544990

    是十倍賠償。

    具體規定: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對此法條的適用問題沒有存在多大的爭議。該款明確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所謂的“消費者”,那肯定是與賣主發生了交易關係的買主,買主的損失且不論是否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身體健康損害損失,至少是存在購買此產品的金錢財產損失。只有發生了現實交易關係,才存在“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情況。故此,顯然是要有消費者的損害事實結果存在。

    (3)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共有兩款。其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與第二款的規定是相承的、一體的,不能割裂開來理解,也不是說二者存在什麼遞進或包含關係。從法律邏輯看,第一款是大前提,正因為有個大前提,第二款的小前提行為才可得出結論,要求賠償損失,進而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裡“十倍價款的賠償金”屬懲罰性賠償。這無可厚非,目的也是懲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人身權優於財產權的一方面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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