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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行是不是隻有在遠期承兌才出現的銀行名詞?那麼保兌呢?是受益人或通知行不相信開證行的信用資質讓另一個銀行保證付款的銀行嗎?可以這麼解釋嗎,謝謝親們善意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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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空谷財譚

    題主的理解是對的。

    大家都知道,信用證是一項有條件的在信用證這項業務裡,涉及銀行的有開證行、承兌行、通知行、議付行以及保兌行數個概念。

    承兌行指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亦是付款行。用操作的白話說,就是當開證行收到開出信用證項下的(符合要求的)單據時,必須做出立即付款或者承諾付款(即承兌)的決定。當發出承兌的電報時,這家行就變成了“承兌行”。

    當然,信用證項下有即期和遠期兩種,前者是銀行見到單據就要承兌付款,後者是見單據後承諾按匯票到期時間付款。所以,承兌的確是針對有期限的遠期信用證。

    保兌行是當受益人不接受開證行的資信,要求加具受益人認可的銀行的保兌,才會出現。通常情況下,開證行是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的,有時候這些銀行的國際評級比較低,(換句話說就是有倒閉風險,而信用證的承兌人即銀行如果倒閉,則會讓受益人損失慘重),這樣受益人就不願意接受這個信用證,導致生意失敗。為了能夠繼續完成交易,找一個保兌行來對這個信用證進行保兌,是最好的辦法,其意思是如果承兌行倒閉,由保兌行來履行付款責任,而這個保兌行的國際評級相對比較高,風險較小。說白了,就是大銀行對小銀行開出的信用證進行保證。

    通知行通常會對受益人提出開證銀行資信情況的建議,所以也可以說通知行不相信開證行。但是如果受益人堅持,通知行是無權決定是否要保兌的,除非通知行打算做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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