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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29082126329

    國營企業單位亦工亦農人員因工死亡、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可以與本單位的固定工因工死亡、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同樣處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請你們研究確定。對於患二、三期矽肺病飲食起居需人扶持的護理費的發放,要根據(79)勞險便字015號、(80)勞險便字61號規定的精神,嚴加限制,不能單憑醫師證明。

    二、關於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問題。

    (一)關於出席全國勞模會的個人代表可否視同全國勞模的問題。(81)勞險字14號文第一條規定:“曾榮獲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上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工人(包括一九五○年、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九年三屆全國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代表會議的個人代表)”。因此,除了這三屆全國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代表會議的個人代表視同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外,其他會議,包括一九六五年以來全國召開的工業學大慶、農業學大寨、財貿雙學會議和科學大會的個人代表,不能都視同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只有在這些會議上列入個人表彰名單的個人代表才能視同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

    (二)關於出席省一級召開的勞模代表會議(包括省科技大會)的個人代表,可否視同省勞模,退休時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問題,亦請你們根據上述精神,按照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關於“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請示省人民政府確定。

    (三)關於在職勞模享受優異待遇問題,請按《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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