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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是指把別人的文章進行修改、刪減或重組,然後把它說成是自己的原創,屬於侵權行為。洗稿的特點就是換一種表達方式去描述原創的意思。比如原創說張三沉迷於賭博,洗稿的人就說張三嗜賭成性……自媒體時代為什麼有那麼多的人洗稿呢?難道原創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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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遊娛勇者

    因為對於洗稿這件事,是個度的問題。很難有太硬的標準來界定,一篇文章算不算洗稿。洗稿和抄襲是不一樣的。

    一般來說,所謂洗稿,抄的不是文字,抄的是邏輯和敘事線。

  • 2 # 隔壁老姚

    首先,法律沒有對一般侵權行為型別作出具體的規定;法律則直接規定了具體種類的特殊侵權行為。對於一般侵權的型別,民法通則只作了籠統的規定,而對於特殊侵權行為的具體種類,法律則作出了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121-127條,產品質量法第41條。

    其二,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造成環境汙染的人員,施工單位或者人員,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產品質量法裡規定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等。

    其三,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而上面所列舉的8類特殊侵權行為除了第125-126條規定的地面施工責任與建築物責任採過錯推定外,其餘皆採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他構成要件具備,都構成特殊侵權;過錯推定也就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除非行為人可以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

    其四,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害人一方承擔,即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係,都由被害人一方證明,如果有一個證明要件無法證明,則被告方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的證明責任則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擔,例如上述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法律還有具體規定,則其他構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擔,例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三)規定被害方不需要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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