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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報消吧

    國家稅務總局釋出了公告2017年第16號文以後,雖然短短的兩段話,卻引起各單位財務人員的好多疑惑,尤其是行政事業單位,在取得發票時,供應商索要納稅人識別號,到底該不該要,發票後面清單是如何開具的?哪些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到底能不能報銷?包括電子發票如何控制報銷等?一時很多問題困擾著我們行政事業單位人員,下面將有關發票的報銷問題給大家明確如下,也歡迎大家留言,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報銷環節提出問題,我會及時給大家回覆的。

    原文奉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透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匯入相關資訊開票的,系統匯入的開票資料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5月19日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4461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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