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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毛開雲

    韓檢方修改訴狀,對李在鎔案判決影響不大

    負責調查“親信干政案”的樸英洙獨立檢察組本月7日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交起訴書,要求以行賄罪判處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有期徒刑12年。但韓媒指出,就在本月4日在法庭進行的李在鎔行賄案第52次庭審中,獨檢組曾向法院提出要求,修改起訴書中兩處關鍵調查結果。(8月9日中新網)

    據南韓《亞洲經濟》報道稱,在起訴書中,李在鎔與前總統朴槿惠第3次單獨會談的時間是去年2月15日上午,獨檢組要求將時間修改為下午——這次時間上的修改,很可能就是檢方的一次筆誤,會對李在榕案有啥影響呢?另外,起訴書稱,在單獨會談中,朴槿惠親自將冬季體育英才中心專案計劃書轉交給了李在鎔,獨檢組要求將“親自”二字刪除——刪除“親自”二字有啥意義,關鍵問題在於朴槿惠是否將冬季體育英才中心專案計劃書轉交給了李在鎔,只要轉交了,不是“親自”又是什麼?此其一。

    其二,在以往的案例中,檢方向法院提起公訴後,隨著庭審的進行,修改起訴書的情況時有發生。那麼,檢方在李在鎔案終審前修改訴狀,這有什麼奇怪的呢?而且從修改的內容看,幾乎屬於“文字”方面的修改,並不涉及案件的關鍵問題。

    特別重要的一點是,檢方修改訴狀是在李在鎔案終審前,而在李在鎔案終審後,檢方不是已經向法院建議,判決李在榕12年有期徒刑了嗎?不管檢方如何修改,這個12年的建議已經世人皆知,現在還談“修改起訴書中兩處關鍵調查結果”有啥意義?而且這個修改原本就就“無關緊要”,哪裡是“關鍵調查結果”呢?

    至於有的分析認為,獨檢組對如此重要的部分進行修改,可能會降低獨檢組公訴書的法律效力,或者影響法院對李在鎔的量刑——這種分析想多了:“如此重要”從何談起?公訴書的法律效力會因這兩處“無關緊要”的修改而降低?法院對李在鎔的量刑是根據事實和證據,還是根據檢方的兩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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