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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溟有魚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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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418113068556
第一條 根據《律師法》及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事務所實行統一收案、收費制度,嚴禁律師私自收案和收費。
第二條 各類訴訟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應由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律師與當事人簽訂代理合同時即應交代理費,如未交代理費,簽訂合同時不予出具公函,待到交納代理費時在出具公函,不能出具空白公函。
第三條 訴訟代理的收案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事實基本清楚並有一定根據;(二)擬提起訴訟且有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或法院已立案;(三)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四)委託手續齊備;
第四條 非訴訟的代理、委託,收案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法律方面的委託事項;(二)在本所專業範圍或律師業務範圍內;(三)確有委託的必要;(四)委託手續齊備。
第五條 符合收案條件的,經事務所主任同意由律師與當事人簽訂委託合同,在事務所行政部蓋章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收案條件的案件,律師應拒絕收案。 第六條 事務所收費按照西安市物價局物價局、司法局統一制定的律師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對各類案件辦理的收費,事務所接受委託後,依據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及爭議標的大小,由承辦律師確定要收取的代理費。對於風險代理的案件,應在委託合同上加以明確,首先應收足標準費用,其餘部分按協商議定的數額收取。第八條 對需要收取辦案所需差旅費的案件,可根據案件情況進行收取,西安市內不予收取差旅費,如在異地需經主任批准。
第九條 承辦律師應將收費憑證、委託合同等有關手續統一歸檔保管。當事人的同一法律事務,需經不同法律程式解決,每程式均應辦理委託手續,分卷歸檔。第十條 收費由事務所向委託人統一出具收費票據,不得用白條或非正規票據入帳。
第一十條 此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望嚴格遵守。
由律所與當事人統一簽合同,蓋律所的章,這就是統一收案,當事人的代理費應支付到律所的對公賬戶裡,律所向其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