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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praz303

    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雖然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一種書面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證,但是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依法處理的結果有不相同之處。1.離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申請書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24、28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離職的資訊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意見。《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辭職報告是勞動者按照報告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書面提前報告用人單位的一種義務。《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或者辭職報告後所做出的處理結果。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就可以對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做出不同意離職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結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法律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自願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辭職報告,如果勞動者依法履行了辭職提前30天報告義務,則用人單位應該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就屬於違法,勞動者就要及時維權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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