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京證辦理條件:自2019年11月1日起,對在本市部分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要辦理進京證,進行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和通州區全域範圍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駛的,須辦理進京通行證。
進京通行證應放置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內側左下部(透過“北京交警APP”辦證的,需自行下載列印)。
二、每輛車每年最多辦理進京通行證12次,每次辦理的進京通行證有效期最長為7天。
有效期屆滿前,應駛出上述範圍。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在上述範圍內支路等級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據停放天數相應扣減當年可辦理進京通行證的天數。
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進入上述範圍道路行駛的,認定為“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三、下列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進入上述範圍內行駛,無需辦理進京通行證:
(一)已經領取外埠客運通行證的省際長途客運汽車和省際旅遊客運汽車;
(二)軍隊、武警車輛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在上述範圍周邊道路設定禁令標誌,並透過增設、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間影片監控資源,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五、上述範圍以外區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由各遠郊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憑進京通行證通行的區域。
六、《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部分機動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汙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發〔2014〕29號)中關於載客汽車的交通管理措施與本通告不一致的內容,以本通告為準。
進京證辦理條件:自2019年11月1日起,對在本市部分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要辦理進京證,進行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和通州區全域範圍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駛的,須辦理進京通行證。
進京通行證應放置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內側左下部(透過“北京交警APP”辦證的,需自行下載列印)。
二、每輛車每年最多辦理進京通行證12次,每次辦理的進京通行證有效期最長為7天。
有效期屆滿前,應駛出上述範圍。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在上述範圍內支路等級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據停放天數相應扣減當年可辦理進京通行證的天數。
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進入上述範圍道路行駛的,認定為“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三、下列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進入上述範圍內行駛,無需辦理進京通行證:
(一)已經領取外埠客運通行證的省際長途客運汽車和省際旅遊客運汽車;
(二)軍隊、武警車輛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在上述範圍周邊道路設定禁令標誌,並透過增設、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間影片監控資源,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五、上述範圍以外區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由各遠郊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憑進京通行證通行的區域。
六、《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部分機動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汙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發〔2014〕29號)中關於載客汽車的交通管理措施與本通告不一致的內容,以本通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