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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置許可經營範圍是: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專案。

    根據(2015年8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佈)《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中:

    第四條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專案(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專案)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專案。批准檔案、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專案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前置許可經營專案以外的經營專案,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檔案、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註“(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許可經營專案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檔案、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准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專案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拓展資料:

    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 部門規章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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