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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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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泰安居
可以參考一下。
委託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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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剛需好房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
撤銷委託的,要通知受託人和法律關係的相對人。
通知到達受託人時,授權委託即為撤銷。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界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可以變更代理人,但在變更之前,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的行為仍然有效。
【具體解讀】:
被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簽署合同的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範圍之內,且代理行為本身,即簽署的合同不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則簽署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有權依法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取消委託代理人資格或者變更委託代理人,但在取消代理人資格之前,代理人已經簽署的合同仍然有效,即之後取消代理人資格的行為,並不影響此前已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被代理人取消原代理人資格後,且已有明確表示,如明確通知了第三人,若第三人在明知原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已被終止之後,仍然與原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原代理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