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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龍28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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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圖法律諮詢
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部分已經出臺的部分省份新農保暫行管理辦法來看,參保人在60週歲之前身故的,除政府補貼外,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即個人繳費的全部金額及歷年利息扣除管理服務費,可以依法繼承。而參保人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故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一次性繼承或分期繼續領取至滿10年保證期;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後養老金髮放終止並清戶,其法定繼承人不再享有任何繼承利益。
1、參保人員(含參保繳費人員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一個月內到農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登出手續。
2、參保繳費人員死亡後,可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及村(組)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的本息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3、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後,可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及村(組)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本息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四個月養老金作為喪葬費,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養老保險物件的權益有:
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 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物件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投保人招公、提幹、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