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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楊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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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齊小天法律諮詢
這個問題涉及《公司法》與《合同法》,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相對人屬於善意相對人,儘管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負責人反對,但不影響合同已經生效。
一、相對人為善意的則合同有效
就是看合同訂立時,相對人是否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許可權。相對人為善意即合同相對人主觀上不知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訂合同行為超越了許可權,該合同有效。因為基於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須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其他人反對也不影響合同已經生效
若合同相對人的主觀為惡意,即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簽訂合同的情況,該合同為無效。
若公司對簽訂的合同進行追認,則該合同有效;若公司為在合理時間內對該合同追認或者明確不承認該合同的效力,則該合同無效。
本問中,合同相對人不知道法定代表人無權簽訂合同,儘管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負責人反對,但不影響合同已經生效。
三,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
若因此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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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法律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權利限制是不得違法經營,沒有其他權利限制。題主所述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越權只能是對股東大會或公司董事會授權的超越。本人以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或權利限制)應當不能對抗第三人。據此,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對外經濟活動時沒有越權經營這一概念,也不會因為越權經營而形成善意第三人。只有違法經營引發的對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瀆職以及形成與第三人串通惡意損害企業利益的違法行為。
本人認為,該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但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具有對外的效力,構成表見代理,相對善意的第三人無過錯。該合同在簽訂之時就是有效的,如果不履行,公司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