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監護人應瞭解動火區域或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具備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監護人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b)當發現動火作業人未持證上崗、動火部位與作業許可票(證)不相符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監護人有權停止作業;
c)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採取措施,有權中止作業;當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有權收回作業許可票(證);
d)監護人在動火作業期間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應收回動火人的動火許可票(證),暫停動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3、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空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30m內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施,應採取隔離措施。
4、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動火作業不應與切水作業同時進行。
5、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護措施。
6、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7、存在受熱後可能釋放出有害物質材料的裝置內部,未採取有效隔絕及防護措施時,嚴禁動火。
8、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上,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時,嚴禁動火。
9、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10、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不應放置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否則按照動火作業的要求進行動火分析。
11、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5m範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2、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10m,並應設定防曬設施與防傾倒措施。
13、作業完畢後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a)監護人應瞭解動火區域或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具備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監護人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b)當發現動火作業人未持證上崗、動火部位與作業許可票(證)不相符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監護人有權停止作業;
c)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採取措施,有權中止作業;當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有權收回作業許可票(證);
d)監護人在動火作業期間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應收回動火人的動火許可票(證),暫停動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3、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空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30m內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施,應採取隔離措施。
4、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動火作業不應與切水作業同時進行。
5、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護措施。
6、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7、存在受熱後可能釋放出有害物質材料的裝置內部,未採取有效隔絕及防護措施時,嚴禁動火。
8、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上,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時,嚴禁動火。
9、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10、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不應放置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否則按照動火作業的要求進行動火分析。
11、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5m範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2、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10m,並應設定防曬設施與防傾倒措施。
13、作業完畢後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