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公司的權益分派(俗稱利潤分配)業務包括送紅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現金紅利(或簡稱派發股息、派息)。其中送紅股和派發現金紅利使用的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使用的是公司的資本公積;送紅股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及到公司總股本的變動,派發現金紅利不涉及總股本的變動。現以問答的形式就權益分派過程中常涉及的問題歸納如下,請各掛牌公司董秘/證券事務代表及相關市場參與人掌握:
1、股東大會議案和決議中能不能確定股權登記日(R日)和除權除息日(R+1日)?
答:股東大會議案和決議中,不要確定權益分派實施的股權登記日和除權除息日,該日期需要在權益分派實施申請材料中預填(提交材料日期不要晚於R-6日,以工作日計算),材料提交後,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工作人員稽核確定。
2、權益分派方案中,是不是要考慮個人股東和投資基金所得稅問題?
答:送紅股、公積金轉增(非股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股本、派發現金紅利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故公司在確定權益分派方案時,須考慮個人所得稅問題。如送股、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請同時發放現金紅利,並且現金紅利應當覆蓋個人所得稅。足以覆蓋個人所得稅的最低現金紅利的計算方法如下,假設本次權益分派,每10股送a股,資本公積每10股轉增b股(假設全部是用其他資本公積轉增,即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每10股至少應當派x元才足以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a+b+x)*5%=x,計算得出x,即為本次權益分派最少應當派發的現金紅利。(其中,a、b均為送轉股的面值)
3、權益分派比例有什麼限制?
答: 每10股送股(轉股)的股數或派發的現金紅利金額(單位為“元”),小數點後最多為6位。例如:每10股送0.123456股。但如整數部分如果大於0,需要保證整數部分與小數部分的位數合計不得超過8位,如“每10股送1234.5678股”是可以的,但“每10股送1234.56789股”則不可以,或“每10股送123.45678股”是可以的,但“每10股送123.456789股”則不可以。
掛牌公司的權益分派(俗稱利潤分配)業務包括送紅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現金紅利(或簡稱派發股息、派息)。其中送紅股和派發現金紅利使用的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使用的是公司的資本公積;送紅股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及到公司總股本的變動,派發現金紅利不涉及總股本的變動。現以問答的形式就權益分派過程中常涉及的問題歸納如下,請各掛牌公司董秘/證券事務代表及相關市場參與人掌握:
1、股東大會議案和決議中能不能確定股權登記日(R日)和除權除息日(R+1日)?
答:股東大會議案和決議中,不要確定權益分派實施的股權登記日和除權除息日,該日期需要在權益分派實施申請材料中預填(提交材料日期不要晚於R-6日,以工作日計算),材料提交後,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工作人員稽核確定。
2、權益分派方案中,是不是要考慮個人股東和投資基金所得稅問題?
答:送紅股、公積金轉增(非股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股本、派發現金紅利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故公司在確定權益分派方案時,須考慮個人所得稅問題。如送股、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請同時發放現金紅利,並且現金紅利應當覆蓋個人所得稅。足以覆蓋個人所得稅的最低現金紅利的計算方法如下,假設本次權益分派,每10股送a股,資本公積每10股轉增b股(假設全部是用其他資本公積轉增,即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每10股至少應當派x元才足以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a+b+x)*5%=x,計算得出x,即為本次權益分派最少應當派發的現金紅利。(其中,a、b均為送轉股的面值)
3、權益分派比例有什麼限制?
答: 每10股送股(轉股)的股數或派發的現金紅利金額(單位為“元”),小數點後最多為6位。例如:每10股送0.123456股。但如整數部分如果大於0,需要保證整數部分與小數部分的位數合計不得超過8位,如“每10股送1234.5678股”是可以的,但“每10股送1234.56789股”則不可以,或“每10股送123.45678股”是可以的,但“每10股送123.456789股”則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