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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荷在職場

    問題是:我朋友7月底提出離職,8月底辦理離職手續,人事說招不到人,延遲離職,怎麼處理?

    首先要確定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工作不開心離職還是說已經找到新工作而離職。同時人事這個決定是直接公佈“決定”還是給我協商處理辦法,請求我支援。不同的動機,我想最後處理結果會發生差異。

    01.如果已經找好新工作,要求在規定的時候內入職,那我將無法答應人事延遲離職的要求。我們在職場求職並找到新工作單位後,新工作單位都願意空出一定的時間作為崗位等待期,以便求職者能夠把原來工作單位的工作進行移交,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但這個崗位等待期不會因為原來工作單位是否招聘到合適的人選,而無限延長,都會有一個時間期限,一般情況是一個月及以內。

    如果這時人事給我協商是否可以延遲離職時,我會拒絕人事延遲離職的要求,並會把具體情況告之人事請求諒解。並向人事說明我堅持按時離職。如果後期招聘人員到崗,我會抽時間再次無償的進行工作交接,同可以電話溝通等,但我堅持會離職。

    02.如果我沒有找好工作,僅想休息一段時間後再投入新工作的情況下,人事與我協商處理辦法,我會考慮。

    如果我離職的本意是想休息一段時間,沒有急著馬上需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而且給公司領導關係較融洽。這時人事與我協商延遲離職一事,希望我能夠同意延遲離職,我想就會同意。

    如果本來我離職的原因就是因為與領導意見不和或者工作不開心,我也會拒絕人事的協商,堅持到時間後離開工作崗位。

    03.如果人事不是與我協商延遲離職,而是通知我延遲離職的決定時,我會拒絕。

    如果人事不是與我協商,還是直接告訴我延遲離職的決定,那我會拒絕人事的無理要求,堅持離開該工作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勞動者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書面提出離職,期間按公司規定完成工作移交手續,則公司沒有理由延遲我的離職時間。至於公司有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招聘到合適的接替人選,那是公司的招聘問題,不能把因為產生的責任或扣果轉嫁給離職人員來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以上是我對題主問題的回覆,如果在我有足夠時間的情況下,人事能夠積極協商處理,我認為此事可以協商。但如果公司直接決定延遲,會不會接受這樣的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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