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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似水流年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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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海拾貝
那要看對被害人還是對於罪犯來說了。
一、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作為被害人而言,當然是希望自己的損失得到賠償了。
因為本身就是一個被害人,他因為犯罪的受到了身體或者是財產上的損失,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法院會判決被告人也就是被判刑後的罪犯,退賠被害人相應的物質損失。
這種物質損失本來就是直接彌補性質的,並不會導致被害人受益,所以說對於被害人的這種直接的物質損失,如果得不到補償,那麼被害人會非常的難受的。
比如說被害人的東西被偷了或者被砸了,那麼他當然想得到相應的物質的補償了。畢竟自己需要重新的購買相應的物品,或者是對相應損壞的物品進行修復,這部分屬於自己額外的支出。
對於被害人而言,自己的物品被偷或者被損毀,自然就是受到了一次損害了,如果這種損害得不到彌補,其實已經相當於二次傷害了。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判決生效以後,會移送到執行局進行強制執行,一旦被告人也就是罪犯有能力履行,在任何時候法院的執行局都會進行強制執行,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二、站在被告人也就是罪犯的角度當刑事判決生效以後,被告人的身份就變成了罪犯,那麼作為罪犯而言,自然是賠償被害人損失、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宜了。
從情理方面而言,畢竟是自己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傷害,當然需要賠償他人的損失。
從法律規定方面而言,也以賠償被害人損失為宜,而且賠償的越早越好,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是否賠償損失,影響判決的刑期。在判決之前,賠償被害人損失是衡量被告人是否真誠悔過認罪認罰的標準之一,如果賠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話,最多可以減少40%的刑期。即便賠償損失並未能取得被害人諒解,也能減少30%的刑期。第二,是否賠償損失,影響刑罰實際執行的刑期。根據減刑假釋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否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衡量罪犯認罪悔罪的標準之一,也就是影響到他們減刑假釋。如果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在減刑假釋方面佔有更大的便利性。第三,如果沒有賠償損失,在判決生效後,也一樣會被列為被執行人,會被限制高消費的,在任何時候有能力履行的時候,都會被強制執行的。而且這個是跟著罪犯一輩子的。即便是刑滿釋放以後,也會因此被限制高消費,一旦有能力就會被強制執行的。
被判刑後,如無力退贓,該如何處理?處理辦法有:
一、被執行人可申請財產抵押退贓。即:透過法院拍賣變現犯人所持有的動產或不動產財物用來抵償髒款。
二、被執行人可申請牢獄代償退贓。即:犯人透過參加監獄農場勞動,用其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來抵償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