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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評析,對本案而言,爭議焦點在於申請人是否屬於因工作原因遭遇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認定工傷的核心就在於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外出,對於工作原因及工作時間的認定應從以下方面進行:
第一,工作原因的認定並不是嚴格限定在雙方約定的本職崗位工作範圍內。其他為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勞動亦構成“工作原因”。其包括但不限於如“因從事用人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受傷、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廁所、正常的休息)時受傷及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從事超出本職崗位工作範圍活動受傷”等情形。對“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從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只要求受到傷害的結果與從事的工作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即可。
第二,工傷中的“工作時間”不是簡單指用人單位制度下的標準工作時間,還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包括自願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因公出差期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
1.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關鍵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2.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即使傷情極其輕微,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