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准檔案,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檔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註冊,其註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註冊,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新增劑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食品新增劑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資訊收集網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彙總、通報下列資訊: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資訊;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資訊;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釋出的食品安全資訊、風險預警資訊,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資訊;
(四)其他食品安全資訊。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資訊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准檔案,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檔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註冊,其註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註冊,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新增劑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食品新增劑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資訊收集網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彙總、通報下列資訊: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資訊;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資訊;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釋出的食品安全資訊、風險預警資訊,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資訊;
(四)其他食品安全資訊。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資訊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