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條約》共有6大部分248條;,並附有11份議定書和3個專約,以及若干清單。《羅馬條約》 在序言中開宗明義的強調它的目的是:消除分裂歐洲的各種障礙,加強各成員國經濟的聯結,保證它們的協調發展,在歐洲各國之間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盟的基礎等。與一般國際條約不同,《羅馬條約》是元期限的,而且沒有規定退出條約的程式,卻有歡迎其他歐洲國家參加共同體的條款。這表明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倡導者要把6 國共同體看作是一個更加廣泛的歐洲一體化程序的基礎和起點。
《羅馬條約》涉及的內容極其廣泛,其中心內容是建立關稅同盟和農業共同市場,要求逐步協調經濟和社會政策,實現商品、人員、勞務和資本的自由流通,關於工業品關稅同盟,條約規定在12年過渡時期內分三個階段,逐步取消成員國的現有一切關稅和貿易限制。
《條約》規定了對一些特殊商品允許採取例外措施,制定了保護條款,同意對發生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成員國,可以對第三國,甚至在較小程度上對成員國實行貿易限制,或者對那些有經濟困難的部門或地區實施保護措施。關於農業共同市場,《條約》規定共同市場應擴大到農業和農產品的貿易,但對共同農業政策,只是規定了一些原則)要求在過渡時期結束前制定這項政策。至於具體細則規走在條約實施後兩年內再草擬。《條約》還規走:在過渡時期結束前應實現人員:勞動和資本的自由流通。此外,對運輸政策、貿易政策、經濟發展趨勢政策、國際收支政策的接近和一致,對國內稅率:競爭規則、財政收入等也作了規定。
在社會政策方面,《條約)要求各成員國之間在社會問題上密切合作。決定設立歐洲社會基金,作為歐同體的社會政策的了部分,旨在改進共同體內工人就業的機會和幫助工人流動。《條約》還決定設立歐洲投資銀行,其主要任務是促進蕭條地區的經濟和促進工業企業的現代化和改造,以及對單獨一國不易舉辦的新工業企業提供資金。《羅馬條約》與一般只規定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條約不一樣,它規定建立一個擁有一定獨立權力的締約國聯合組成的共同體,設定了一套具有一定許可權的共同體機構,這套機構是實現條約規定的目標和各項政策措施的組織保證,也提供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所特有的政治發展的可能性。《羅馬條約》確定的共同體主要機構有:部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條約還規定設定一系列附屬機構和專門機構,有經濟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運輸委員會,貨幣委員會等,以利於開展共同體各方面的工作。
《羅馬條約》共有6大部分248條;,並附有11份議定書和3個專約,以及若干清單。《羅馬條約》 在序言中開宗明義的強調它的目的是:消除分裂歐洲的各種障礙,加強各成員國經濟的聯結,保證它們的協調發展,在歐洲各國之間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盟的基礎等。與一般國際條約不同,《羅馬條約》是元期限的,而且沒有規定退出條約的程式,卻有歡迎其他歐洲國家參加共同體的條款。這表明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倡導者要把6 國共同體看作是一個更加廣泛的歐洲一體化程序的基礎和起點。
《羅馬條約》涉及的內容極其廣泛,其中心內容是建立關稅同盟和農業共同市場,要求逐步協調經濟和社會政策,實現商品、人員、勞務和資本的自由流通,關於工業品關稅同盟,條約規定在12年過渡時期內分三個階段,逐步取消成員國的現有一切關稅和貿易限制。
《條約》規定了對一些特殊商品允許採取例外措施,制定了保護條款,同意對發生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成員國,可以對第三國,甚至在較小程度上對成員國實行貿易限制,或者對那些有經濟困難的部門或地區實施保護措施。關於農業共同市場,《條約》規定共同市場應擴大到農業和農產品的貿易,但對共同農業政策,只是規定了一些原則)要求在過渡時期結束前制定這項政策。至於具體細則規走在條約實施後兩年內再草擬。《條約》還規走:在過渡時期結束前應實現人員:勞動和資本的自由流通。此外,對運輸政策、貿易政策、經濟發展趨勢政策、國際收支政策的接近和一致,對國內稅率:競爭規則、財政收入等也作了規定。
在社會政策方面,《條約)要求各成員國之間在社會問題上密切合作。決定設立歐洲社會基金,作為歐同體的社會政策的了部分,旨在改進共同體內工人就業的機會和幫助工人流動。《條約》還決定設立歐洲投資銀行,其主要任務是促進蕭條地區的經濟和促進工業企業的現代化和改造,以及對單獨一國不易舉辦的新工業企業提供資金。《羅馬條約》與一般只規定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條約不一樣,它規定建立一個擁有一定獨立權力的締約國聯合組成的共同體,設定了一套具有一定許可權的共同體機構,這套機構是實現條約規定的目標和各項政策措施的組織保證,也提供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所特有的政治發展的可能性。《羅馬條約》確定的共同體主要機構有:部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條約還規定設定一系列附屬機構和專門機構,有經濟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運輸委員會,貨幣委員會等,以利於開展共同體各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