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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茉莉綻放D

    房子雖然你爸付錢,但寫你們夫妻名字,那就是你們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至於婚前公證,很多人都不接受,特別是作為女人,一旦婚前公證,意味著如果以後分手,自己也無法分到夫家財產,男人的財產可以透過公證守住,那女人的青春呢?

  • 2 # 羅成Jd

    時下對婚姻關係中財產分割分的太細,雖然看似法律齊全了,但著實的少了許多親情。似乎這世界上真的只需要金錢就可代表一切了,什麼血親、什麼緣分、什麼愛情在金錢至上面前一切都TM的王八蛋了,但現實真的全部如止嗎?非也!華人80%以上的還認這個“情”的。看看近日不斷返鄉過年的熱潮,你就可明白。許多東西是分割不清的。

    回到問題上來。按婚姻第十七條中第(4)款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雖是婚前你爸爸購買的房產,但婚後重新登記並錄入了你們夫妻的名字,我們是不是可以視為:你爸爸將這份資產贈與了你們夫妻?如果沒反對意見,那好吧。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但婚姻法對夫妻的一方財產也作了界分(就是怕日後離婚準備的),在第十八條中羅列了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本問題中看,如果你堅持或你爸爸堅持,先將此房產投資額公證,那麼就算日後如何使用,其財產歸屬也還系婚前財產!

    好了,也不想多聊這個問題。如果你真的想愛一個人,那麼就應在結合前選對三觀一致,然後白頭揩老!如果中間真的出現狀況,能大度些嗎?當然,那是你自己的事,想怎麼玩就怎麼玩吧。

  • 3 # 林名軍

    根據您的描述,這套房子的產權屬於你們夫妻兩。

    房屋不動產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者的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一套房子的歸屬看不動產權證上的名字。

    在不動產權證還沒辦理前《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這套房子歸屬的依據。

    不動產權證辦理時候產權人的確定依據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裡的買受人。

    您這套房子處於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未辦理不動產權證階段。《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買受人是您和您妻子,接下來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時候產權人也會是您和您的妻子。

  • 4 # 閒看流雲

    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公證,該房產合同及產權證上寫的你們夫妻二人的名字,則房子為你們夫妻二人共有,因為雖然錢是你爸出的,但是添上你妻子的名字,則視為你爸爸將該房贈與了你夫妻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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