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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曉香化妝品推薦

    解答:中國《民法總則》第110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對於懷疑他人惡意損害自己財產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業主辱罵攻擊保安的行為,可能構成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侵權。此外,根據該法第179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應該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責任;給保安造成損失的,還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2 # 美侯王666

    一是按照民法通則,可以肯定的說,不管是業主、物業服務人員、老百姓、官員,採用辱罵的方法攻擊或汙衊對方,都形成侵權,鐵板釘釘,不用問,無需討論,母用置疑。二是什麼原因造成的?看事看本質,當前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比較突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中國房地產過度澎漲開發的後遺徵引起的。為什麼這樣說呢,你看二年左右開發商就可以建成一個千名業主居住的小區,而千套房子也要住上三五千人,而且建成後不管了。面對一百萬平方的房子、幾百畝的土地、三五千人的居民隊伍的管理服務,而且還基本互不相識,只靠物業公司騁用幾個退休的大爺大媽或幾個年輕人來管理,而且還處處事事收費,還沒經業主同意定了很多這規定那約定,讓人們來遵守、來執行,很顯然人不服眾,法不服眾、事不在理。夲來開發商遺畄的建設問題不好好解決讓業主很傷心,面對又不是自已請來的物業公司重管理輕服務,一二再,再二三的物業公司又三番五次催命似的要費用,面對小區髒亂差,業主的一切怒火都發洩在物業人員身上,因保安是業主最常見的人,自然首當其衝。三是立法滯後物業發展,由於房地產發展太快,物業管理服務問題突現,國家蒼促用《物業管理條例》來調整。但由於物業管理條例重管理輕服務,又沒有像其它法律一樣在全國宣傳普及,在人們的心目中一直還停畄在紙面上。造成物業公司不知啥叫物業服務,業主不知啥叫業主的局面,加之物業公司又不是業主請來的,雙方很難融合一體。在物業工作實踐中,物業公司利用物業管理條例的管理條款,欺壓業主、哄騙業主,造成民恕很大;而業主需要的專有部位服務一直體會不到,很多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就是一個光收費不服務的無賴公司,加之人們都不很願意接受管理的心理,所以對其管自已的物業,仇恨積累越來越大,一旦一件小事引發業主不滿,加之業主自身素質參差不齊,罵物業打物業人員事件、物業人員打業主事件不斷上升。所以用法律調整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修改物業管理條例迫在眉捷。不然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特別在中、小城市及縣城中舉步為艱,物業公司、業主恕聲載道已是不爭的社會事實。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到了已非解決不可的時侯了?不然,互傷的都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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