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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沃盾法務

    兩罪相同之處就是,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但注意,現行法律中並沒有“非法集資罪”這個罪名。

    p2p平臺的非法集資行為,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自我融資、資金池、旁氏騙局、偽平臺四種模式。(各路受害投資人具體投在哪種模式上,請自行甄別)

    國家對p2p平臺此種非法集資行為,予以刑事處罰的罪名主要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罪。鑑於兩罪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在行為表徵上有很多相似、交織的地方。區分兩罪,不僅對於咱們普通老百姓來說,有些傻傻分不清;對司法機關來說,也是個讓人頭疼的問題。

    第一,最易理解的是,國家對兩罪的處罰力度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只有10年;集資詐騙罪,最高刑卻可以達到無期。

    第二,最難認定、也最為重要的是,兩者主觀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需要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就必須要求p2p平臺主觀上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在葛高楓集資詐騙中,葛在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的情況下,以“聯創財富”為平臺,虛構借款人和借款標的,將非法吸收的資金轉至其個人賬戶。所吸資金除極少部分用於返還投資人本金、利息以外,絕大部分均被其揮霍或者以葛等人名義購買房產、車輛。“聯創財富”作業一個偽平臺,明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第三,最虛的是,兩罪表現形式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強行要求平臺是否有詐騙行為,只要吸收了投資人的存款就可能入罪;

    而集資詐騙罪,就必須要求p2p平臺使用了詐騙方法,來非法騙取投資人的資金。

    而實踐中,大部分平臺都或多或少帶有點誘騙性質。

    儘管大多p2p平臺的行為表象,帶有非法集資的特徵。但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仍是p2p平臺的主導罪名。

    筆者曾做過統計,在48起已做出判決的p2p爆雷平臺中,只有9起,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高達34起,被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佔比71%(如:銅都貸),另外幾起分別以合同詐騙罪等定罪處罰。

    在這些犯罪案件中,由於受害者眾多,追回資金有限,投資追回率不到20%。

  • 2 # 網路犯罪刑事實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處罰的都是非法集資行為,兩者的不同點用比較通俗的話來說,就是前者沒取得相關手續或者違規向不特定公眾吸儲,並且承諾還本付息,實際上也是要還錢的。後者的精髓在於“騙”,不僅具備前者“保本付息”和“面向不特定公眾集資”的要件,還要求集資人使用的是詐騙的手段,主觀上就沒想還錢,只想非法佔有集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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