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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市場研究員

    想多了,技術進步的趨勢是不會被一次兩次事故阻止的。

    給你講個小故事,看看早期的汽車多麼不受待見。

    汽車得給馬車讓行,市內限速3.6km/h 。。。

    1858年,英國實行最早的道路交通法規“紅旗法”。該法規定:

    1\蒸汽車“在郊外限速6.4km/h,市內限速3.6km/h。比走路還慢啊!!

    2\而且要有一個男人(注意,規定是男人)手持紅旗在蒸汽汽車前面好幾米的地方帶路,以使人們知道將有危險物接近。

    直到1896年,這個規定才被廢止。

    蒸汽汽車最初比半自動駕駛悲催多了,那些坐馬車的貴族基本上都把汽車看成絞肉機。

    歐洲的報紙上曾經還刊登過描繪汽車爆炸場面的漫畫,坐車的人血肉橫飛,令人慘不忍睹,目的就是嚇嚇大家不要坐汽車。

    對比現在自動駕駛撞個車,根本不是事。

    再來看看還有哪些奇葩規定:

    1、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聖拉菲爾鎮曾頒佈法令:要求汽車司機在任何過路馬匹的300英尺以外停車。

    2、1900年佛蒙特州的立法規定,每一名開車人必須僱傭一名成年人,在汽車前1/8英里處手持紅旗引路。舊金山市規定汽車在市內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8英里/小時。有的城市甚至不允許汽車在大路上行駛。馬車鋪的老闆對汽車恨之入骨,常常唆使兒童向汽車扔石塊。

    3、英國的一些貴族們操縱議會通過了歧視汽車的法令,要求在汽車和馬車會車時,汽車要停車為馬車讓路,如果馬車伕有要求,汽車司機還要使發動機熄火,以便讓馬兒安靜地透過。

    賓士在推翻限速6.4km/h上做了出頭鳥,還好沒被打

    卡爾·賓士曾經寫信給所在地的縣政府,邀請父母官來自己的家鄉愛因海姆做客,他駕駛著汽車去火車站迎接官員,那位官員上了車,賓士慢慢地開著——巴登縣政府規定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6公里。

    官員正在欣賞路旁的風景,車後來了一輛送牛奶的馬車,馬蹄發出輕快的得得聲,很快超過了賓士所開的汽車,馬車伕回過頭來,放肆地嘲笑。縣政府的官員被激怒了,他對賓士說:“真丟臉,竟然比馬車還要慢。”

    賓士故意無可奈何地說:“要追上馬車易如反掌,可是政府有規定啊!”官員在車上大叫:“我就是交通規則,別管那個,給我追上去。”賓士心中暗喜,立刻加速,很快超過了那輛馬車,縣政府官員非常高興,取消了限制車速的規定。而這一全過程都是賓士一手導演的。

    總結:新技術一開始總是不完善的,只要這項技術確實是人們需要的,工程師們總能想辦法改進技術,提高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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