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胡三省注的成書過程與價值: 胡三省所撰《通鑑音注》的體例演變,大體分為兩個過程:先是按唐陸德明《經典釋文》的體例,寫成《廣注》、《通論》、《辨誤》三書;稿軼重撰時,總成為《資治通鑑音注》。此書對《通鑑》記載的有關典章制度、音韻訓詁都有詳細註釋,特別是對音訓、地理諸項,考證尤為精詳,訂謬殊多。古代對於《通鑑》的註釋,卷帙浩繁,歷來以此書聲價最高,是目前研究《通鑑學》最完整的。 胡三省注《資治通鑑》在文化和思想領域裡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音注 《資治通鑑》有許多人名、地名、術語,非常怪僻,難以為時人所解讀。胡三省在《資治通鑑音注》中為之一一作注。如《周紀三》“彗星見”,胡注:“彗,詳歲翻;又除醉翻,旋芮翻。見:賢遍翻。”又如在《漢紀三》“閼氏”一詞之後,胡注:“匈奴之閼氏,猶中國之皇后。閼,於連翻,氏,音支”。再如《唐紀五》“隋末,歙州賊汪華據黟、歙等五州,有眾一萬……”胡注:“歙音攝,黟音伊”。在當時尚無規範的字典可查考的歷史背景下,胡三省把“音注”列為註釋《通鑑》之首,且名其書曰《資治通鑑音注》,實為讀者閱讀《通鑑》掃除文字障礙起了開路的作用。 2、訓詁 《通鑑》中不僅有大量怪僻難讀的生字,而且還有難以數計的難詞、典故,若不予以註釋,讀者不解其意,仍是讀不懂,還可能引起誤會。如對開卷《周紀一》“威烈王”這一稱謂,很少人知其內涵。胡三省所作釋文為:“名午,考王之子。諡法:猛以剛果曰威,有功安民曰烈”。又如《晉紀十三》“彼烏合而來,既無統一……久必攜貳”。胡釋曰:“飛鳥見食,群集而聚啄之。人或驚之,則四散飛去,故兵以利合,無所統一者,謂之烏合。”再如“商賈”一詞,胡釋曰: “行賣曰商,坐販曰賈”。這些釋文,言簡意賅,為讀者提供了方便。 胡三省最擅長地理和典章制度的註釋。如《周紀二》顯王三十五年記“越王無疆伐齊”一事,胡疏曰:“浙江有三源:發於太未者,謂之谷水,今之衢港是也;發於烏傷者,《水經》謂之吳寧溪,今之婺港是也;發於黟縣者,《班志》謂之浙江水,今之徽港(新安江)是也。三水合為浙江,東至錢塘入海。浙,折也。言水曲折於群山之間也。”典章制度的註釋,則更詳盡。如《漢紀四》記高帝十年“?常慕魏無忌(信陵君)養士,及為相守邊,告歸”。胡疏曰:“漢律:二千石有予告,有賜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當得也。賜告者,病滿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其告,使得帶印綬、將官屬歸家治病。至成帝時郡國二千石賜告不得歸家;至和帝時,賜、予皆絕。”訓詁較音注又遞進了一步,既要釋注古人詞語之意見,又要闡明詞稱產生的來歷及其流變,因而其意義不可小看。
《資治通鑑》胡三省注的成書過程與價值: 胡三省所撰《通鑑音注》的體例演變,大體分為兩個過程:先是按唐陸德明《經典釋文》的體例,寫成《廣注》、《通論》、《辨誤》三書;稿軼重撰時,總成為《資治通鑑音注》。此書對《通鑑》記載的有關典章制度、音韻訓詁都有詳細註釋,特別是對音訓、地理諸項,考證尤為精詳,訂謬殊多。古代對於《通鑑》的註釋,卷帙浩繁,歷來以此書聲價最高,是目前研究《通鑑學》最完整的。 胡三省注《資治通鑑》在文化和思想領域裡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音注 《資治通鑑》有許多人名、地名、術語,非常怪僻,難以為時人所解讀。胡三省在《資治通鑑音注》中為之一一作注。如《周紀三》“彗星見”,胡注:“彗,詳歲翻;又除醉翻,旋芮翻。見:賢遍翻。”又如在《漢紀三》“閼氏”一詞之後,胡注:“匈奴之閼氏,猶中國之皇后。閼,於連翻,氏,音支”。再如《唐紀五》“隋末,歙州賊汪華據黟、歙等五州,有眾一萬……”胡注:“歙音攝,黟音伊”。在當時尚無規範的字典可查考的歷史背景下,胡三省把“音注”列為註釋《通鑑》之首,且名其書曰《資治通鑑音注》,實為讀者閱讀《通鑑》掃除文字障礙起了開路的作用。 2、訓詁 《通鑑》中不僅有大量怪僻難讀的生字,而且還有難以數計的難詞、典故,若不予以註釋,讀者不解其意,仍是讀不懂,還可能引起誤會。如對開卷《周紀一》“威烈王”這一稱謂,很少人知其內涵。胡三省所作釋文為:“名午,考王之子。諡法:猛以剛果曰威,有功安民曰烈”。又如《晉紀十三》“彼烏合而來,既無統一……久必攜貳”。胡釋曰:“飛鳥見食,群集而聚啄之。人或驚之,則四散飛去,故兵以利合,無所統一者,謂之烏合。”再如“商賈”一詞,胡釋曰: “行賣曰商,坐販曰賈”。這些釋文,言簡意賅,為讀者提供了方便。 胡三省最擅長地理和典章制度的註釋。如《周紀二》顯王三十五年記“越王無疆伐齊”一事,胡疏曰:“浙江有三源:發於太未者,謂之谷水,今之衢港是也;發於烏傷者,《水經》謂之吳寧溪,今之婺港是也;發於黟縣者,《班志》謂之浙江水,今之徽港(新安江)是也。三水合為浙江,東至錢塘入海。浙,折也。言水曲折於群山之間也。”典章制度的註釋,則更詳盡。如《漢紀四》記高帝十年“?常慕魏無忌(信陵君)養士,及為相守邊,告歸”。胡疏曰:“漢律:二千石有予告,有賜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當得也。賜告者,病滿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其告,使得帶印綬、將官屬歸家治病。至成帝時郡國二千石賜告不得歸家;至和帝時,賜、予皆絕。”訓詁較音注又遞進了一步,既要釋注古人詞語之意見,又要闡明詞稱產生的來歷及其流變,因而其意義不可小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