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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社會

    原始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初始階段,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難以抵禦惡劣的自然條件,因此採取集體勞動的生產方式,集體勞動所獲得的產品平均分配,這也就決定了人類賴以生存和從事生產活動的土地,為社會成員共同所有。因此,原始社會的基本土地制度為:土地公有制。

    2、奴隸制社會(夏商周)

    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隸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也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於商朝,盛於西周。

    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點是把土地劃分成九塊,每塊百畝,其中八塊為私田,中間一塊為公田,形狀如“井”字,故曰“井田”。

    農奴首先要在公田上進行無償勞作,然後才能在私田上耕種,且在公田耕種的收入全歸奴隸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描述的便是井田制。而井田制的實質是以君主為代表的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

    3、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的奴隸制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春秋時期人類進入鐵器時代,生產力提高,井田制逐漸瓦解。

    戰國時期,公元前594 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畝數徵收賦稅。秦國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實際上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秦統一六國之後在全國推行名田制,漢朝在實行“休養生息、無為而治”的同時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名田制是以軍功爵製為基礎,按戶籍計口授田的同時,又按軍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數量的土地。國家授出的土地即成為私人佔有,國家不再收回,“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5、北魏至唐朝中期

    北魏至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在唐中葉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均田制被廢止。

    廢除均田制後唐朝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畝交納地稅,取消一切雜役、雜稅。一年分夏秋兩季徵收,故稱之為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

    6、北宋

    北宋王安石變法實行方田均稅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貧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觀上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7、明朝

    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賦役合併、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折成銀兩,按田畝進行收稅。實現了中國賦稅制度從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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