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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染騰翔

     據史料記載,早在公元前5 世 紀 ,古希臘雅典已出現“雄辯家”。當時古希臘雅典的訴訟為偵查和庭審兩個階段:庭審時允許雙方當事人發言並進行辯論,也允許當事人委託他人撰寫發言稿,並由被委託人在法庭上宣讀。法官聽取了雙方的辯論並檢驗了雙方提交的證據後,作出裁決。

      這種受委託為當事人撰寫發言稿,並在法庭上為其辯論的人被稱為“雄辯家”,有點類似於現代的訴訟代理人。但由於這些“雄辯家”的活動沒有形成一種職業,“雄辯家”也沒有形成一個階層,國家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4對其進行調整,所以古希臘雅典的“雄辯家”只能看作是律師的萌芽。

      二 、律師制度的靼源

      律師制度起源於古羅馬。大約在奴隸制的羅馬共和國時期,就有了律師制度的雛形 。古羅馬的“保護人”制度被認為是世界各國律師制度的起源。

      所謂“保護人”制度,是指保護人代表被保護人進行訴訟行為,即由作為保護人的親屬 、朋友陪同被保護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審理時提供意見和幫助。當然,能夠作為保護人的只是少數地位顯赫的公民,而且訴訟代理人的選任必須在法庭上為之。起初當事入進行訴訟時必須親自到庭,後來發展到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時可委託他人到庭訴訟 ,代理人出庭應訴都以自己的名義。

    公 元 前 3 世紀,僧侶貴族對法律事項的壟斷被取消。此後,凡權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羅馬公民均享有出席法庭為當事人利益進行辯護的資格,訴訟代理行為擴大了適用範圍。一些善於辭令的人就經常代人出庭辯護和代人辦案,被稱為“辯護士”。著名的古羅馬法律文獻《十二銅表法》中有多處關於辯護人出庭進行辯護活動的記載。

      羅馬共和國後半期,經濟生活迅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異常尖銳,原有的法律規範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維護其統治秩序,羅馬共和國制定和頒佈了大量法律、法令和規定。這一時期,法學家的活動十分活躍,不僅從事法學研究、著書立說,而且解答法律上的疑難問題,為訴訟當事人提供諮詢意見等。法學家的一系列活動,迎合了統治階級的需要,法律顧問、律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三位一體的崇高地位得以確立。後 來 ,羅馬皇帝又以詔令的形式承認了訴訟代理制度,律師可以為平民諮詢法律事項,法律也允許他人委託和聘請律師從事訴訟代理活動,而且國家透過考試來遴選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豐富法律知識的善辯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規定他們代理訴訟可以獲得報酬^ 自此,人類歷史上第一批職業律師正式誕生,標誌著律師制度得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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