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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波宛

    工傷報銷標準範圍如下:

    一、工傷報銷範圍

    員工在出現工傷事故之後的三天內要將所在單位上報工傷快報(職工康復出院)→憑勞動部門的工傷鑑定、發票、出入院證明、清單填制相應的審批表→工傷、生育科制撥付單→由單位經辦人到財務科劃款。

    以下各種發生在勞動能力鑑定中心(以下簡稱市勞鑑中心)核准的工傷醫療期、康復期內的醫療費用,屬於工傷醫療費用報銷範圍:

    1、工傷保險參保人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與工傷相關的門(急)診、住院的醫療費用。

    2、工傷保險參保人發生工傷後遵循就近搶救的原則,在非工傷協議醫院發生的與工傷直接相關的門(急)診、住院的醫療費用。即工傷發生當日的門(急)診、工傷發生當日起7天內的住院費用。

    3、工傷保險參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學習、長駐異地工作,在境內本統籌區外發生的與工傷直接相關的門(急)診、住院的醫療費用。

    二、工傷報銷標準

    (一)工傷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

    (二)工傷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工傷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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