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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鄒素珍

    1、說明的內容

    說明的內容不僅包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進行說明,尤其應對其法律後果進行明確說明。

    2、說明的形式

    保險人的說明,可採取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採取書面形式的,若投保人對說明內容存有疑問,保險人應採取口頭形式予以解答,直至其理解合同條款內容。除傳統之書面或口頭形式外,保險人還可能借助電子郵箱、線上交談、線上傳輸等網路形式進行說明。當然,無論口頭說明、書面說明,還是其他方式之說明,保險人都必須對其履行了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3、說明的程度

    保險人的明確說明,應達到同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此處的通常人理解為普通外行人,是指具有一般知識與智力水平的保險外行人。如保險人說明、解釋能夠達到使普通外行人瞭解合同條款真實含義的程度,即可認為保險人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4、說明的判斷

    對於保險人明確說明的判斷:(1)應結合明確說明的內容。如說明內容簡單明晰、通俗易懂,普通外行人能夠輕易理解的,保險人無需過於複雜的說明。如說明內容術語眾多、概念晦澀、句式複雜,普通外行人難以理解的,保險人需深入說明。(2)應結合說明的物件。如說明物件屬普通投保主體,則保險人只需作出達到一般理性外行人所能理解的說明;如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知道投保人的認識能力、智力水平等方面不同於普通人的,則應進行特別的說明;如保險人有證據證明投保人的認知能力、專業素養高於普通外行人,則保險人明確說明的舉證責任可適當放寬。

    二、說明的適用

    1、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物件應當是投保人

    保險合同締約當事人為投保人與保險人,作為先合同義務的明確說明義務,其履行物件應當是投保人,因此,保險人須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才符合法律規定。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即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並得到被保險人的簽字認可,也不能認為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2、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應於保險合同成立前履行

    保險人對免除其責任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屬於先合同義務,即該義務的履行應於保險合同成立前。這種明確說明義務的重要意義在於使得相對人能夠清醒的認識到特定的法律後果,在公平、合理、瞭解的前提下締結保險合同。

    3、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應當主動向投保人履行

    根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保險人應當主動履行其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以其採用在保險單中印製“投保人有核對保險條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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