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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曉峰103075021

    1、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定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築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應分別採取1.50h、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與其它用途場所完全分隔,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2、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定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築耐火等級為三級時,應採取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牆和0.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定在二層及二層以下時,應採取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牆和0.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用途場所完全分隔。

    4、當住宿場所設定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中時,且安全疏散設施符合第6章的有關規定時,住宿場所防火分割槽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其他場所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對於相應使用性質場所的規定。

    5、當住宿場所與其他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間)相互獨立時,住宿場所和其他場所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對於相應使用性質場所的有關規定。

    6、 經營場所的吊頂、牆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裝修。附屬集體宿舍中的廚房應集中設定,廚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完全分隔,並應靠外牆佈置,且應設定可開啟外窗。

    住宿區域內的房間、儲藏室及走道等部位嚴禁儲存、放置和使用燃氣鋼瓶。存放燃氣鋼瓶的房間應設定自然通風設施。

    擴充套件資料: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稽核,並且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稽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1、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2、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排程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排程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3、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4、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5、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6、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檔案,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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