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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齊眾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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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評見骨傷無穴
是啊!現在人家已經拿出了就是這棟樓高空拋物的證據:拋下來的東西。
現在輪到樓裡的這些業主拿出:“不是你拋下”的證據了!
結果呢?這些業主除了口頭辯解,還能拿出什麼證據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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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飛飛4644458920700
這個事發生對受害者來說確實可悲。對施害著來說確實可惡。雙方都很難拿出證據自證清白。那麼這件事的審判就要考慮審判後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和對社會起到的導向作用。法律不僅是用來維護社會正義,而且還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的。試想一下,如果判受害者舉證,那麼無法舉證,受害者白受害,拋物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如果判全樓舉證,那麼有些被冤枉了,但是判決結果可以引導社會文明過日子,高空拋握著手會軟一點。也可以理解為諸害相權取其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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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淮北日月升
法律不是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麼,為什麼高空拋物全體業主賠償?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一般的原則,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根據情況,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例如,高空拋物傷人,在無法查明到底誰是肇事者的情況下,將有可能拋物的所有人分擔賠償責任,看起來肯定冤枉路一些人,但是比由受害者自己單獨承擔所有損失,顯然更好一些。所以《民法典》在權衡了各種利弊之後,作出這樣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第一款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比如說,因為高空拋物造成某甲受傷致殘,各項損失90多萬。現在尚沒有辦法逮住肇事者,一種辦法是某甲自己承擔這九十多萬損失,另一種是樓上七十家住戶平均分擔這九十多萬損失,每家1.3萬。相比而言,顯然後一種方法更好一些。
當然了,如果以後肇事者逮住了,所有平均買單的住戶,可以向肇事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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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權糾紛案件中,一共有三種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在高空墜物糾紛中,實際上採用推定過錯責任,只有提供證據排除自己存在侵權行為外,才能免責。這樣規定可能是出於對受害方的保護,但的確可能對一些住戶是不公平的,實踐中引起了很多爭議。中國《民法典》第1254條對此採取了一些衡平措施,(1)一旦查清實際加害人,其他承擔責任的人可以向其追償;(2)明確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