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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hou2000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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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申A
業主確定,只認房產證上的,與戶口無關,競選業委會只能是業主去,但以後的工作可家庭成員完成,但投票決定權只能有業主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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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風116067626
這個問題,涉及的是“業主”身份認定的法律問題。
實踐來看,各地在成立業主大會選業委會時,這類事宜經常引發爭議。
從《物業管理條例》看,對於業主的定義,僅有一句話的表述:即“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人就只能是“不動產登記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嗎?這個認識當然是片面的。
但是許多地區在籌備大會認定業主身份時,往往就以此設限,要求必須是房產證上載明的名字方可參與競選,因此引發了許多糾紛,甚至行政訴訟。
那麼你的這個問題,和房產證業主一起居住的直系親屬(兒子)是否算業主,當房產證業主逝世後又沒過戶到直系親屬(兒子)的名下,但戶口本直系親屬(兒子)是業主的戶主。
按照《民法典》“物權編”,關於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第230條的規定: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這個兒子已經是實際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只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而已。
查住建部2009年釋出的《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指導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
基於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那麼你這個問題中,兒子是因為“繼承”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佔有房屋,當然算是業主。既然是業主,那麼就具有參選籌備組即業委會的權利。
再從這一兩年來新頒佈的地方性法規來看:例如
2020年5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2021年5月1日實施的《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中,均明確規定“因繼承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個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你可以看看你所在地區的最新立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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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管培訓
確定業主的身份是婚姻法,產權證頭一個名字為正業主,有被選舉權,其夫妻另一方也被稱為業主,有選舉權,其他住戶為使用人非業主,沒有選舉被選舉權,也沒有投票權,如果使用人享有投票權需業主委託並受委託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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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上清清楚楚寫著:不動產(房產)登記證上登記名字,才是業主。這是法律意義上的業主。如果要業主委員會選舉等,理論上只能是登記人簽字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