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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東北的小豆包

    治安拘留24小時是什麼鬼?

    中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對外籍人員還適用於驅除出境和限期離境這幾類行政處罰。

    而對於行政拘留的規定,是單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需要處以行政拘留的不能超過15日,違反兩種以上治安管理行為的需要合併處罰,處以行政拘留的不得超過20日。

    而行政拘留的時間是按照“日”來計算的,而不是“小時”。

    但是無論是警告、罰款還是行政拘留,都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一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那麼即使行為的前科行為,而徵兵入伍之前的必須環節政審則是要當地公安部門出局“無前科劣跡證明”等資料的。所以這肯定是有影響的。

    但是需要的說明的,題主是否搞錯了,是否你被公安機關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相關調查,公安機關對相關案件調查,是可以依照法律將被調查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經過審批延長到24個小時的,也就是說辦案單位可以傳喚你到指定場所,調查24小時的,24小時之後你沒事就讓你走了,你確定下你是不是把傳喚和拘留搞混了,如果是正常傳喚調查,並且沒有後續結果,那就只是調查,而沒有什麼前科的。

  • 2 # 梅之者

    分享一下我一個發小的真實經歷:記得那是12年的時候,我們在同一個班級裡讀高一,在小縣城裡面,當時因為年紀小不懂事,喜歡跟外面所謂的大哥(俗稱小混混)混在一起打架惹事,認為十分的有面子,更別說認真讀書了。因為喜歡打架鬥狠嘛,在外面得罪了不少人,經常性的你打我我打你,結果在一次打架中還是出事了,當時他也不知道怎麼的,不為財不為利,跟人家也沒仇,鬼使神差的就接過“大哥”的刀往人家手臂上砍了兩下,把人家的手筋砍斷了,造成輕傷二級,加上不懂法律、事後以為啥事沒有,結果過了兩個月,警察找上門把他從教室裡面拷走了。經過一系列公安局的手續,最後被刑事拘留,在等待檢察院起訴期間,他家裡面透過賠錢取得諒解書,大概八九萬塊吧,再加上找點關係,在看守所住了一個月之後,被取保候審出來了,出來的時候瘦的皮包骨。之後他家裡可能是透過一系列的操作,再加上犯案時未滿十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件事也就到此為止了,更為奇怪的是他出來之後竟然圓滿的讀完了高中並取得了畢業證書,大學肯定是沒有考上,但是貌似沒留案底,因為畢業以後他去了黑龍江一個武警部隊服役,現在已經是一期士官了,混的還不錯吧!關於題主說的二十四小時,應該不是治安拘留,是屬於傳喚吧,依法配合公安機關執法,應該不會留案底呢

  • 3 # 李東猛269

    拘留任何一個人都要在公安局電腦系統上的執法辦案平臺全程記錄相關資料,你的人口資訊上就會留有記錄,而且這個記錄為終身保留,修改和刪除的權利在公安部,除了錯誤錄入可以修改別的你就別想了,這個記錄不但影響你本人連你的孩子在當兵或考公務員的問題上都受影響,政審不會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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