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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晴天37090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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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汴鄭
我們先看一下2014年《公司法》修改前後與這個問題相關的條文變動(以有限公司為例):
但是,我們可以假設技術股和貨幣出資的股東都是行業裡行家裡手,可以對技術的價值有大致的判斷,具備條件的,也可以請專業的評估公司進行估價。雙方可以可以對入股技術的價值達成某種共識。有了共同認可的入股技術價值,和就可以得到適合比例了,這樣簡單問題就解決?
但是,我們知道,貨幣資金的價值是確定的,是無風險資產,技術的價值是估計的,是風險很高的資產。在合資雙方之間,貨幣出資方明顯承擔了更大的風險,這是問題的關鍵,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採取股權動態調整機制,兩個思路:
1、借鑑股權基金投資中的估值調整條款,俗稱“對賭條款”。以雙方初步認可的技術股價值和貨幣出資確定合資的股權比例,同時簽訂估值調整條款。技術股的價值是要體現在能夠給企業價值帶來溢價的,因此可以設定一個業績目標,企業運營後,業績低於設定目標,由技術股股東向貨幣出資股東贈與一定數額股權,高於設定目標,由貨幣出資股東向技術股股東贈與一定數額股權。可以在技術有效期內分期實施。
2、採用股權激勵方式。技術出資,特別是無法進行交易的技術入股,出資時,企業增加了實收資本,同時增加一項沒有交易價值的資產,類似商譽,實際上是在虛增資產負債表。因此,合資時,技術不作價入股,企業只有貨幣出資股權,同時雙方簽訂股權激勵協議,設定某些條件,約定在一定期間,達到了條件,由貨幣出資股東向技術持有人贈與或象徵性價格轉讓相應股權。舉例,採用限制性股權的方式,在合資時,貨幣出資人200萬,雙方初步認定的技術價值為100萬,價值比為67%和33%;公司設立時,股本就只有200萬,全部為貨幣出資人股權;假設技術有效期5年,約定在今後5年內達到設定目標,每年由貨幣出資股東向技術入股人贈與13.2萬元股權,5年共計贈與66萬股,5年後雙方股權分別為:134萬、66萬,佔比為67%和33%。這只是示意,實際操作會比較複雜和嚴謹,比如,儘管在合資時技術股股東暫時還沒有實際股權,可以給予一定的分紅權;比如,給贈與的股權設定限售期等。另外,採用股權激勵方式還有一個便利,可以和競業禁止等條款結合起來,保護企業對技術的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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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雙方協商,視技術含量和雙方認可程度,但技術入股和其他非現金部分之和不能高於70%。
對於技術的估價就是這個技術人員應得的收入乘以一個反映風險的係數。這個技術入股人員一般會承諾為公司免費工作X年,那麼他的股權價值就相當於他免費我乖乖女座旗艦應得的收入乘以一個倍數來反映技術人員創業所承擔的風險。所以兼職技術員的股權要比全職技術員的股權要低很多(因為風險係數小)。至於這個風險係數應該有多大,要看這個專案成功的可能性,更細的演算法是逐年計算,隨著公司的壯大,每年應得收入增加,但所乘風險係數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