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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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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由於你問的問題,不具體,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及本人辦理勞動力案件10年的經驗將要終結如下。
第一,單位放假5個月的工資問題。
如果是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勞動者放假的應該給勞動者發放,等他的工資標準。如果單位是合法給勞動者放假的。那麼由雙方已約定,期間的假期工資。
第二,企業裁員的。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
企業依法經濟性裁員的,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是另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第三,如果單位裁員違反法律規定的。
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裁員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回單位,繼續上班。或者是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建議總結。單位裁員是對勞動者權利的重要影響的一種行為。建議勞動者在維權時先諮詢專業的勞動爭議律師,已得到權威,具體明確的法律指導。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企業裁員前放了5個月假來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題主所說的裁員是否是法律上的裁員,這個需要明確。
一,是法律意義上的裁員。
法律意義上的裁員即我們所說的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也就是說,如果是經濟性裁員得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才能進行,且經濟性裁員有諸多限制:
1,特殊人群不在經濟性裁員的範圍之內:如職業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產期內等等,企業無權予以裁員
2,裁員必須提前通知勞動者,否則需要給付工資
3,如果被經濟性裁員,那麼被裁撤人員,在企業渡過艱難期後又招工,有有限被錄用的權利。
4,即便經濟性裁員是因為企業存在種種困難,那麼也依然得有先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企業在經濟性裁員時,同樣需要向被裁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普通的辭退。
這就不是在裁員的範疇內了,是我們平常見到的辭退或者說時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能夠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那麼幾種,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企業提出,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訴求,確認解除違法。同時,無論何種形式,都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企業提前放假5個月,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