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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擴音對講系統設計的原則、內容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中國石化新建石油煉製、石油化工建設專案中擴音對講系統的設計。

    2 總則

    2.1 擴音對講系統可分為無主機分散放大式和有交換主機集中放大式,設計應根據實際工程需要進行方案選擇。

    2.2 擴音對講系統應具有抗噪效能強、使用簡便、通話接續速度快、維護工作量小的特點。

    2.3 擴音對講系統的技術方案和裝置選型應以專案近期建設為依據,適當考慮專案遠期擴建發展的需要。

    3 系統設計

    3.1 系統組成

    3.1.1 下列情況宜設定擴音對講系統:

    a) 噪聲級超過70dB(A)的場所;

    b) 生產操作崗位間聯絡頻繁的場所;

    c) 控制室操作人員與流動巡檢人員間聯絡頻繁時。

    3.1.2 分散式擴音對講系統可由擴音對講電話機、揚聲器、放大器、均衡器、電源裝置、訊號發生器、語音介面、接線盒及電纜組成。

    3.1.3 集中式擴音對講系統可由交換主機(包括電源、介面卡、放大器等)、擴音對講電話機、揚聲器、接線盒及電纜組成。

    3.2 系統功能

    3.2.1 擴音對講系統應具備廣播呼叫和通話功能。

    3.2.2 擴音對講系統應能滿足系統內多個使用者同時通訊的需求。

    3.2.3 系統內使用者通話時,通話應不透過揚聲器系統向外廣播。

    3.2.4 在非正常條件下,如系統中某個話站或某處電纜出現故障時,整個系統應仍能執行。

    3.2.5 擴音對講系統應配備外部通訊介面,可實現與有線電話系統、無線通訊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網功能,並設定優先順序。

    3.2.6 擴音對講系統應根據裝置生產控制及管理的組合方案配置成多個系統單元。各系統宜獨立執行,必要時,應能實現不同系統單元間的組呼或群呼功能。

    4 主要裝置

    4.1 擴音對講電話機

    4.1.1 擴音對講電話機應具有呼叫和通話開關,話機應具有自動消除噪音的功能。

    4.1.2 擴音對講電話機應根據工藝要求設定,室外場所兩臺話機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50m。

    4.1.3 擴音對講電話機安裝高度宜為中心距地坪1.3m~1.5m,並面向操作通道,背向噪聲源。

    4.2 擴音對講揚聲器放大器

    4.2.1 放大器應配合單獨的揚聲器使用,實現揚聲器的廣播功能。

    4.2.2 放大器的防護、防爆等級應滿足使用場所的需要的裝置。

    4.2.3 現場安裝的放大器其安裝高度宜為中心距地坪1.3m~1.5m,並設於易於檢修的位置。

    4.3 揚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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