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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法復興是歐洲11~15世紀主要以義大利為中心而發生的重新研究、鼓吹羅馬法的高潮。

    中文名稱

    羅馬法復興

    地區

    歐洲

    時期

    11~15世紀

    方式

    以義大利為中心

    名詞解釋

    始於11世紀末義大利的博洛尼亞。當時博洛尼亞設立了以教習羅馬法為主的法律專科學校,即博洛尼亞大學。該校在歐洲廣招學生,名噪中古歐洲,直接促成了全歐研究羅馬法的熱潮。學校建立人伊納留斯(Trnerius,1085~1125)也是“註釋法學派”的創始人。該派以對羅馬法的註釋為主要工作,力行羅馬法的復活。但這一宗旨是由“後註釋法學派”即“評論法學派”實現的。後者注重羅馬法與現實社會的關係,不拘原文註釋,重在評價與分析。這兩個學派的研究與爭鳴,使得羅馬法在義大利重新復活。復活的第一個表現是羅馬法學的興起,第二個表現則是羅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羅馬法由此逐漸為歐洲和世界所繼受。

    原因

    羅馬法復興,是指12世紀初,西歐各國先後出現的一個研究和採用羅馬法的熱潮。其出現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時西歐的法律狀況同商品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極不適應,而羅馬法是資本主義社會以前調整商品生產者關係的最完備的法律,這一法律遺產可以滿足當時西歐各國一般財產和契約關係的發展變化的需要。

    過程

    羅馬法復興從義大利發源,波倫亞大學是研究羅馬法的第一所大學。學者採用中世紀西歐流行的註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又稱為“註釋法學派”,他們使對《國法大全》的研究成為一門科學,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礎。14世紀,義大利又形成“評論法學派”,致力於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社會司法實踐的結合,以改造落後的封建地方習慣法,使羅馬法的研究與運用有了新的發展,達到復興的高潮。

    意義

    (1)有利於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羅馬法的運用,使商品經濟得到比較順利的發展,市民等級的力量不斷加強,同時也推動了王權的加強和擴張,這都有利於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

    (2)促進了法學的發展,為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經過羅馬法復興,以研究《國法大全》為突破口和中心,法學蓬勃發展起來,形成了一個世俗的法學家階層,改變了教會僧侶掌握法律知識的情況,這就為把羅馬法運用於實踐準備了條件,從而為正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關係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3)為新興資產階級的反封建鬥爭提供了思想武器。近代自然法學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是17,18世紀新興資產階級進行反封建鬥爭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學說的思想淵源正是羅馬時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關係上的地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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