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之事實。
(1)請求權人須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不享有這一基礎民事權利,請求權則為無源之水。我們從請求權行使中各具體稱謂中可以窺見,如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分別是以存在的債權、物權為基礎的。
(2)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行使請求權,這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無障礙。值得注意的是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須隨同基礎民事權利轉讓才能轉讓。
2、須有特定相對人不給付的事實。
(1)須有妨害物權等絕對權之事實。“妨害之謂者,於物權人行使權利,支配物有不利影響也”;
(2)須妨害之事實足以影響物權等絕對權人對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權的完滿狀態受損;
(3)須妨害為現時之妨害或未來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現已消失,則不能主張請求權。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由於請求權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權利的內容,債權本身的性質即被視為請求權,因此,債權請求權中不給付事實之存在是其請求權構成要件是顯而易見的。
3、須有相對人出現
4、不給付事實非出於權利人之意願。
(1)就物權等絕對權而言,若物權人自願限制其權利之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之信賴,則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
(2)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債權人透過免除債務人義務,必然導致債的消滅,這就是說不給付的事實如果是出於債權人的意願,則不產生請求權。
二、請求權與形成權的區別
1、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
2、形成權指權利人透過其單方的行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形成權的主要作用是使權利人可以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
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係的變動需要該關係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麼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3、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消權、解除權。而催告權本身不是形成權。抗辯權是指否認請求權、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一、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之事實。
(1)請求權人須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不享有這一基礎民事權利,請求權則為無源之水。我們從請求權行使中各具體稱謂中可以窺見,如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分別是以存在的債權、物權為基礎的。
(2)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行使請求權,這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無障礙。值得注意的是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須隨同基礎民事權利轉讓才能轉讓。
2、須有特定相對人不給付的事實。
(1)須有妨害物權等絕對權之事實。“妨害之謂者,於物權人行使權利,支配物有不利影響也”;
(2)須妨害之事實足以影響物權等絕對權人對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權的完滿狀態受損;
(3)須妨害為現時之妨害或未來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現已消失,則不能主張請求權。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由於請求權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權利的內容,債權本身的性質即被視為請求權,因此,債權請求權中不給付事實之存在是其請求權構成要件是顯而易見的。
3、須有相對人出現
4、不給付事實非出於權利人之意願。
(1)就物權等絕對權而言,若物權人自願限制其權利之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之信賴,則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
(2)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債權人透過免除債務人義務,必然導致債的消滅,這就是說不給付的事實如果是出於債權人的意願,則不產生請求權。
二、請求權與形成權的區別
1、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
2、形成權指權利人透過其單方的行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形成權的主要作用是使權利人可以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
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係的變動需要該關係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麼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3、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消權、解除權。而催告權本身不是形成權。抗辯權是指否認請求權、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