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的掛靠、轉包、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被認為各類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源頭,也是各級政府部門重點查處的違法行為。現在,建市施函[2016]121號對“掛靠、轉包”的認定標準做了新的定義。
“掛靠”
“轉包”
1、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2、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3、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4、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5、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裝置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裝置,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6、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專案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並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違法發包”
1、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2、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3、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的;
4、建設單位設定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5、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6、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7、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透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違法“分包”
1、分包沒有得到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不是一次分包(也就是說分包單位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不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PS: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建築行業的掛靠、轉包、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被認為各類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源頭,也是各級政府部門重點查處的違法行為。現在,建市施函[2016]121號對“掛靠、轉包”的認定標準做了新的定義。
“掛靠”
“轉包”
1、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2、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3、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4、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5、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裝置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裝置,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6、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專案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並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違法發包”
1、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2、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3、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的;
4、建設單位設定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5、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6、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7、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透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違法“分包”
1、分包沒有得到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不是一次分包(也就是說分包單位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不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PS: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