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用前,用生理鹽水溶解後,再稀釋至500ml,靜脈滴注,滴注時間不應少於1小時,滴完後需繼續點滴輸液1000ml以上。推薦劑量為每次給藥80-100mg/m[sup]2[/sup],每療程給藥一次,間隔3-4周後方可進行下一療程。 以下患者禁用: 1.有明顯骨髓抑制及嚴重肝、腎功能不全者。 2.對其它鉑製劑及右旋糖酐過敏者。 3.孕婦、可能妊娠及有嚴重併發症的患者。 注意事項 1.本品應儘可能在具有腫瘤化療經驗的醫師指導下使用,慎重選擇患者,應具有應對緊急情況的處理條件。 2.聽力損害、骨髓、肝、腎功能不良、合併感染和水痘患者及老年人慎用。 3.本品有較強的骨髓抑制作用,並可能引起肝、腎功能異常。應用本品過程中應定期經常檢查血液、肝、腎功能並密切注意患者的全身情況,若發現異常應停藥並適當處置。 對骨髓功能低下及腎功能不全及應用過順鉑者,應適當降低初次給藥劑量;本品長期給藥時,毒副反應有增加的趨勢,並有可能引起延遲性不良反應,應密切觀察。 4.注意出血傾向及感染性疾病的發生或加重。 5.本品主要由腎臟排洩,應用本品過程中須確保充分的尿量以減少尿中藥物對腎小管的毒性損傷。 必要時適當輸液及使用甘露醇、速尿等利尿劑。由於有報道應用速尿等利尿劑時,會加重腎功能障礙,聽覺障礙,所以應進行輸液等以補充水分。另外,飲水困難或伴有噁心、嘔心、食慾不振、腹瀉等的患者應特別注意。 6.對噁心、嘔吐、食慾不振等消化道不良反應應注意觀察,並進行適當的處理。 7.合用其它抗惡性腫瘤藥物(氮芥類、代謝拮抗類、生物鹼、抗生素等)及放療可能使骨髓抑制加重。 8.育齡患者應考慮本品對性腺的影響。 9.本品只作靜脈滴注,應避免漏於血管外。 10.本品配製時,不可與其它抗腫瘤藥混合滴注,也不宜使用氨基酸輸液、pH5以下的酸性輸液(如電解質補液、5%葡萄糖輸液或葡萄糖氯化鈉輸液等)。 11.本品忌與含鋁器皿接觸。本品在存放及滴注時應避免直接日光照射。 12.本品在國外的臨床試驗中(共632例),突然死亡2例及因阿-斯綜合症(Adams-Stokes?Syndrome,心臟傳導阻滯引起的腦缺氧綜合症)死亡1例。 突然死亡的1例患者死於因高血壓而引起心功能不全;另1例患者死於既往心肌梗塞所引起的冠脈梗塞,或者由於腦部轉移引起的出血。阿-斯綜合症發作的1例,給藥前可見心電圖ST段降低,懷疑由於應用本品而引起的食慾不振、貧血是此次發作的誘因,但進行屍檢沒有異常發現,不能表明本品與此相關。
臨用前,用生理鹽水溶解後,再稀釋至500ml,靜脈滴注,滴注時間不應少於1小時,滴完後需繼續點滴輸液1000ml以上。推薦劑量為每次給藥80-100mg/m[sup]2[/sup],每療程給藥一次,間隔3-4周後方可進行下一療程。 以下患者禁用: 1.有明顯骨髓抑制及嚴重肝、腎功能不全者。 2.對其它鉑製劑及右旋糖酐過敏者。 3.孕婦、可能妊娠及有嚴重併發症的患者。 注意事項 1.本品應儘可能在具有腫瘤化療經驗的醫師指導下使用,慎重選擇患者,應具有應對緊急情況的處理條件。 2.聽力損害、骨髓、肝、腎功能不良、合併感染和水痘患者及老年人慎用。 3.本品有較強的骨髓抑制作用,並可能引起肝、腎功能異常。應用本品過程中應定期經常檢查血液、肝、腎功能並密切注意患者的全身情況,若發現異常應停藥並適當處置。 對骨髓功能低下及腎功能不全及應用過順鉑者,應適當降低初次給藥劑量;本品長期給藥時,毒副反應有增加的趨勢,並有可能引起延遲性不良反應,應密切觀察。 4.注意出血傾向及感染性疾病的發生或加重。 5.本品主要由腎臟排洩,應用本品過程中須確保充分的尿量以減少尿中藥物對腎小管的毒性損傷。 必要時適當輸液及使用甘露醇、速尿等利尿劑。由於有報道應用速尿等利尿劑時,會加重腎功能障礙,聽覺障礙,所以應進行輸液等以補充水分。另外,飲水困難或伴有噁心、嘔心、食慾不振、腹瀉等的患者應特別注意。 6.對噁心、嘔吐、食慾不振等消化道不良反應應注意觀察,並進行適當的處理。 7.合用其它抗惡性腫瘤藥物(氮芥類、代謝拮抗類、生物鹼、抗生素等)及放療可能使骨髓抑制加重。 8.育齡患者應考慮本品對性腺的影響。 9.本品只作靜脈滴注,應避免漏於血管外。 10.本品配製時,不可與其它抗腫瘤藥混合滴注,也不宜使用氨基酸輸液、pH5以下的酸性輸液(如電解質補液、5%葡萄糖輸液或葡萄糖氯化鈉輸液等)。 11.本品忌與含鋁器皿接觸。本品在存放及滴注時應避免直接日光照射。 12.本品在國外的臨床試驗中(共632例),突然死亡2例及因阿-斯綜合症(Adams-Stokes?Syndrome,心臟傳導阻滯引起的腦缺氧綜合症)死亡1例。 突然死亡的1例患者死於因高血壓而引起心功能不全;另1例患者死於既往心肌梗塞所引起的冠脈梗塞,或者由於腦部轉移引起的出血。阿-斯綜合症發作的1例,給藥前可見心電圖ST段降低,懷疑由於應用本品而引起的食慾不振、貧血是此次發作的誘因,但進行屍檢沒有異常發現,不能表明本品與此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