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企業與鄉鎮的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水域汙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迴圈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省、岳陽市規定稽核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汙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稽核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各種型別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溼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做好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稽核和日常監督。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資訊釋出。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資訊。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企業與鄉鎮的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水域汙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迴圈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省、岳陽市規定稽核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汙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稽核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各種型別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溼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做好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稽核和日常監督。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資訊釋出。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資訊。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