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勞動局關於調整本市幼兒園、託兒所收費標準的通知
滬教委財〔1997〕15號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財政局滬價行[1997]第61號、滬財綜[1997]第10號《關於調整本市幼兒園、託兒所收費標準的覆函》批覆,從1997年3月份起,調整本市幼兒園、託兒所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二級園所
二週歲以下班級(嬰託班、託小班、託中班):
每人每月180元,家長自理80元,父母單位各報銷50元。
二至三週歲班級(託大班):
每人每月150元,家長自理60元,父母單位各報銷45元。
三至四周歲(幼小班):
每人每月130元,家長自理50元,父母單位各報銷40元。
四至六週歲(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100元,家長自理40元,父母單位各報銷30元。
二、寄宿制二級園所
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單位報銷辦法參照全日制園所,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父母單位可各報銷95元,家長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歲班級(幼小班):
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單位報銷辦法參照全日制園所,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父母單位可各報銷85元,家長自理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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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六週歲班級(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單位報銷辦法參照全日制園所,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父母單位可各報銷65元,家長自理120元。
三、一級託兒所、幼兒園
全日制一級託兒所、幼兒園在全日制二級園所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收部分家長自理。
寄宿制一級託兒所、幼兒園在寄宿制二級國所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收部分家長自理。
四、三級託兒所、幼兒園
全日制三級託兒所、幼兒園在全日制二級園所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減少30元,減收的費用單位報銷部分相應減少。
五、全日制二、三級園所為每個幼兒單獨安置小床的,每人每月可加收20元,加收部分家長自理。
六、雙休日(星期六、星期日)服務費,每人每月6元,家長自理。
七、星期一——星期五17:00—19:00晚託班服務費,每人每月18元,因父母工作需要,經單位同意,父母單位各報銷4元,家長自理10元。
星期一—星期五19:00—21:00晚託班服務費,每人每月25元,因父母工作需要,經單位同意,父母單位各報銷6元,家長自理13元。
八、新生入園報名費,每人每次2元。
九、各託兒所、幼兒園除按上述規定收費外,不得再向家長收取搭夥費、大學第三代子女經常費及其它未經批准的費用。
各園所及單位應積極做好對家長的宣傳解釋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勞動局關於調整本市幼兒園、託兒所收費標準的通知
滬教委財〔1997〕15號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財政局滬價行[1997]第61號、滬財綜[1997]第10號《關於調整本市幼兒園、託兒所收費標準的覆函》批覆,從1997年3月份起,調整本市幼兒園、託兒所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二級園所
二週歲以下班級(嬰託班、託小班、託中班):
每人每月180元,家長自理80元,父母單位各報銷50元。
二至三週歲班級(託大班):
每人每月150元,家長自理60元,父母單位各報銷45元。
三至四周歲(幼小班):
每人每月130元,家長自理50元,父母單位各報銷40元。
四至六週歲(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100元,家長自理40元,父母單位各報銷30元。
二、寄宿制二級園所
二至三週歲班級(託大班):
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單位報銷辦法參照全日制園所,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父母單位可各報銷95元,家長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歲班級(幼小班):
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單位報銷辦法參照全日制園所,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父母單位可各報銷85元,家長自理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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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六週歲班級(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單位報銷辦法參照全日制園所,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父母單位可各報銷65元,家長自理120元。
三、一級託兒所、幼兒園
全日制一級託兒所、幼兒園在全日制二級園所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收部分家長自理。
寄宿制一級託兒所、幼兒園在寄宿制二級國所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收部分家長自理。
四、三級託兒所、幼兒園
全日制三級託兒所、幼兒園在全日制二級園所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減少30元,減收的費用單位報銷部分相應減少。
五、全日制二、三級園所為每個幼兒單獨安置小床的,每人每月可加收20元,加收部分家長自理。
六、雙休日(星期六、星期日)服務費,每人每月6元,家長自理。
七、星期一——星期五17:00—19:00晚託班服務費,每人每月18元,因父母工作需要,經單位同意,父母單位各報銷4元,家長自理10元。
星期一—星期五19:00—21:00晚託班服務費,每人每月25元,因父母工作需要,經單位同意,父母單位各報銷6元,家長自理13元。
八、新生入園報名費,每人每次2元。
九、各託兒所、幼兒園除按上述規定收費外,不得再向家長收取搭夥費、大學第三代子女經常費及其它未經批准的費用。
各園所及單位應積極做好對家長的宣傳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