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中央軍委下發通知,印發《中央軍委加強自身作風建設十項規定》,《規定》明確指出,不安排宴請,不喝酒,不上高檔菜餚。
國家對酒的生產和消費等有關行為的約束禁止。它屬於酒政的一部分內容。遠古時代,由於糧食生產並不穩定,酒的生產和消費一般來說是一種自發的行為,主要受糧食產量的影響。同時要明確的是,在奴隸社會,有資格釀酒和飲酒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層人物。
2017年9月底,中央軍委向全軍和武警部隊印發了《關於嚴禁違規宴請喝酒問題的規定》,新的“禁酒令”提出“一個不準”“十一個嚴禁”,狠剎違規飲酒陋習。
那麼,在軍營中“禁酒令”是如何執行的?
“11條禁令”包括:
(1)嚴禁工作日喝酒;(2)嚴禁在擔負值班、執勤、演訓等任務期間宴請喝酒;(3)嚴禁在執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海外護航、安保警戒等重大任務期間宴請喝酒;(4)嚴禁在會議、集訓、培訓、檢查、調研等期間宴請喝酒;(5)嚴禁在組織慶典慶功、雙擁共建、走訪慰問、接待老幹部等活動中宴請喝酒;(6)嚴禁借幹部提升調動、轉業交流、退休安置、士兵退役、協商家屬就業和子女上學等時機宴請喝酒;(7)嚴禁在工作(操作)場所、集體宿舍和內部食堂喝酒;(8)嚴禁領導幹部相互宴請喝酒、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喝酒;(9)嚴禁免職、離退休領導幹部以謀取利益為目的組織或者參與軍地人員宴請喝酒;(10)嚴禁接受地方慰問贈酒;(11)嚴禁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工作日禁止飲酒的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打造一支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經市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紀檢監察干部隊伍中全面實行工作日禁酒。具體規定如下。
一、具體內容
嚴禁在工作日(含承擔有工作任務的節假日)飲酒。
二、適用範圍
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職工(含抽調人員)。
三、懲戒處理
(一)對個人違反禁止工作日飲酒規定的處理
1.個人違反1次的,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處理;
2.個人違反2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職、免職處理;
3.個人違反3次的,須在1個月內調離紀檢監察系統;
4.凡工作日中午飲酒,或個人飲酒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5.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組織者予以加重處理。
(二)對違反禁止工作日飲酒規定當事人所在單位的直接領導、分管領導,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三)對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四、舉報方式
舉報電話:12388。
本規定由市紀委監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承擔。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中央軍委下發通知,印發《中央軍委加強自身作風建設十項規定》,《規定》明確指出,不安排宴請,不喝酒,不上高檔菜餚。
國家對酒的生產和消費等有關行為的約束禁止。它屬於酒政的一部分內容。遠古時代,由於糧食生產並不穩定,酒的生產和消費一般來說是一種自發的行為,主要受糧食產量的影響。同時要明確的是,在奴隸社會,有資格釀酒和飲酒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層人物。
2017年9月底,中央軍委向全軍和武警部隊印發了《關於嚴禁違規宴請喝酒問題的規定》,新的“禁酒令”提出“一個不準”“十一個嚴禁”,狠剎違規飲酒陋習。
那麼,在軍營中“禁酒令”是如何執行的?
“11條禁令”包括:
(1)嚴禁工作日喝酒;(2)嚴禁在擔負值班、執勤、演訓等任務期間宴請喝酒;(3)嚴禁在執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海外護航、安保警戒等重大任務期間宴請喝酒;(4)嚴禁在會議、集訓、培訓、檢查、調研等期間宴請喝酒;(5)嚴禁在組織慶典慶功、雙擁共建、走訪慰問、接待老幹部等活動中宴請喝酒;(6)嚴禁借幹部提升調動、轉業交流、退休安置、士兵退役、協商家屬就業和子女上學等時機宴請喝酒;(7)嚴禁在工作(操作)場所、集體宿舍和內部食堂喝酒;(8)嚴禁領導幹部相互宴請喝酒、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喝酒;(9)嚴禁免職、離退休領導幹部以謀取利益為目的組織或者參與軍地人員宴請喝酒;(10)嚴禁接受地方慰問贈酒;(11)嚴禁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工作日禁止飲酒的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打造一支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經市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紀檢監察干部隊伍中全面實行工作日禁酒。具體規定如下。
一、具體內容
嚴禁在工作日(含承擔有工作任務的節假日)飲酒。
二、適用範圍
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職工(含抽調人員)。
三、懲戒處理
(一)對個人違反禁止工作日飲酒規定的處理
1.個人違反1次的,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處理;
2.個人違反2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職、免職處理;
3.個人違反3次的,須在1個月內調離紀檢監察系統;
4.凡工作日中午飲酒,或個人飲酒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5.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組織者予以加重處理。
(二)對違反禁止工作日飲酒規定當事人所在單位的直接領導、分管領導,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三)對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四、舉報方式
舉報電話:12388。
本規定由市紀委監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承擔。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