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美國破產法歷史發展的回顧
美國破產法直接繼受於英國。在殖民地時期,英國殖民者在北美適用的當然是英國破產法。早期的殖民統治者為了吸引移民,採取了有利於債務人的政策,例如,規定農場主可以用農產品替代金錢償還債務並將償債期限延至收穫季節。當時的債權人主要在海外。後來,隨著經濟的繁榮,本地債權人日益增加,他們成為強大的利益集團。於是,破產法的政策便回到了英國法以拖欠債務為犯罪的傳統立場。到獨立戰爭時,債務人監獄在北美已實行了約100年之久。
1776年美國宣告獨立。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在第1條第8款中規定,國會“制定適用於全美國的有關破產事項的統一法律” 。這使美國破產法從一開始便成為聯邦的統一立法。1800年4月,第一部聯邦破產法頒佈。該法系仿照當時的英國破產法制定,僅適用於商人,並實行懲罰主義。該法公佈後,大量債務人身陷囹圄,遂於1803年廢止。1841年頒佈第二部聯邦破產法,建立非商人的破產程式,並採用保護債務人的立法政策。該法因過份善待債務人,於1843年廢止。1867年頒佈第三部聯邦破產法,設自願申請和非自願申請兩種程式,並設立和解制度和破產財產管理制度。
1898年頒佈第四部聯邦破產法。1932年,在以往多次修改的基礎上,增設第八章,為債務人規定救助條件。根據1898年破產法,還成立了破產法院,成為聯邦地區法院的一部分。1938年,國會透過錢德勒法案,對破產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修訂後形成的由第10章“公司重整”和第11章“償債安排”組成的一般企業重整制度。該法在50年代和60年代曾經歷多次重大修訂。
隨著時間的推移,1898年破產法日顯陳舊。它實際上不是破產法的編纂,而是長期以來的制定和修訂破產規則的法案的積累。它語言艱澀,體系雜亂。而該法最受非議的特點在於它賦予法官以裁判和管理的雙重職能;擔負管理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官在處理糾紛時的公正性。
1968年,國會首次提出了進行破產法研究的建議。提出這一建議的直接動因是消費者破產案件的急劇增加。1970年6月,國會組織破產法委員會,研究破產法改革問題。1971年,布魯金斯研究所發表了題為《破產:問題,程序,改革》的研究報告。1973年,破產法委員會發表了含有新破產法建議稿的報告,其中引用了布魯金斯報告的內容。此時,企業拯救問題已經引起普遍關注。1977年,第95屆國會第1次會議通過了第95-595號國會報告。該報告對重整制度的改進和完善提出了詳細的分析和建議,同時也提出了一套處理消費者破產的立法方案。1978年,卡特總統簽署並頒佈了《破產改革法》,即美國現行破產法。該法後來被稱為《破產法典》。
1978年的破產立法確實是編纂的結果並具有現代的語言和完整的體系。它取消了舊法賦予法官的某些管理職能。而該法在國內和國際上影響最深遠的,還在於它的第11章所建立的全新的重整制度。近年來,美國又對該法作了一些細節上的修改。
【破產債權】美國破產法歷史發展的回顧
美國破產法直接繼受於英國。在殖民地時期,英國殖民者在北美適用的當然是英國破產法。早期的殖民統治者為了吸引移民,採取了有利於債務人的政策,例如,規定農場主可以用農產品替代金錢償還債務並將償債期限延至收穫季節。當時的債權人主要在海外。後來,隨著經濟的繁榮,本地債權人日益增加,他們成為強大的利益集團。於是,破產法的政策便回到了英國法以拖欠債務為犯罪的傳統立場。到獨立戰爭時,債務人監獄在北美已實行了約100年之久。
1776年美國宣告獨立。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在第1條第8款中規定,國會“制定適用於全美國的有關破產事項的統一法律” 。這使美國破產法從一開始便成為聯邦的統一立法。1800年4月,第一部聯邦破產法頒佈。該法系仿照當時的英國破產法制定,僅適用於商人,並實行懲罰主義。該法公佈後,大量債務人身陷囹圄,遂於1803年廢止。1841年頒佈第二部聯邦破產法,建立非商人的破產程式,並採用保護債務人的立法政策。該法因過份善待債務人,於1843年廢止。1867年頒佈第三部聯邦破產法,設自願申請和非自願申請兩種程式,並設立和解制度和破產財產管理制度。
1898年頒佈第四部聯邦破產法。1932年,在以往多次修改的基礎上,增設第八章,為債務人規定救助條件。根據1898年破產法,還成立了破產法院,成為聯邦地區法院的一部分。1938年,國會透過錢德勒法案,對破產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修訂後形成的由第10章“公司重整”和第11章“償債安排”組成的一般企業重整制度。該法在50年代和60年代曾經歷多次重大修訂。
隨著時間的推移,1898年破產法日顯陳舊。它實際上不是破產法的編纂,而是長期以來的制定和修訂破產規則的法案的積累。它語言艱澀,體系雜亂。而該法最受非議的特點在於它賦予法官以裁判和管理的雙重職能;擔負管理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官在處理糾紛時的公正性。
1968年,國會首次提出了進行破產法研究的建議。提出這一建議的直接動因是消費者破產案件的急劇增加。1970年6月,國會組織破產法委員會,研究破產法改革問題。1971年,布魯金斯研究所發表了題為《破產:問題,程序,改革》的研究報告。1973年,破產法委員會發表了含有新破產法建議稿的報告,其中引用了布魯金斯報告的內容。此時,企業拯救問題已經引起普遍關注。1977年,第95屆國會第1次會議通過了第95-595號國會報告。該報告對重整制度的改進和完善提出了詳細的分析和建議,同時也提出了一套處理消費者破產的立法方案。1978年,卡特總統簽署並頒佈了《破產改革法》,即美國現行破產法。該法後來被稱為《破產法典》。
1978年的破產立法確實是編纂的結果並具有現代的語言和完整的體系。它取消了舊法賦予法官的某些管理職能。而該法在國內和國際上影響最深遠的,還在於它的第11章所建立的全新的重整制度。近年來,美國又對該法作了一些細節上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