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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被馬路分割為四個分割槽,物業透過討好其中一個分割槽,控制了約34%投票,導致其他三個區即便對物業諸多不滿,但任何有損當前物業利益的投票,都難以達到民法典278條要求【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物業因為有民法典保護更加肆無忌憚的置其他三區而不顧。比如小區消防設施幾乎癱瘓,物業稱修復需要動用維修基金,市場價格約200多萬,物業報價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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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齊洪建—小區論道

    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街道辦事處根據5%業主的聯名申請依法協助組建業主大會。如果街道辦事處不作為,業主可以向區或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法院起訴,案由:不履行法定職責!

  • 2 # 想絆倒大象的螞蟻

    這種情況基本無解!最好是發起訴訟!或是大家一起拒繳物業管理費,等他來告大家!並且,按照法律規定的必須透過業主大會投票決定的事項,如果其未經過此程式便私自執行的,業主有權不予認可!

  • 3 # 孟發寶

    遇見也是一種~。

    首先維修裝置設施有一個裝置品牌與材料的差異,光說價格的請三思後下單。

    Alto與奧迪不一樣的。關鍵是小區能接受的產品與價格是否一致,別想著支付Alto車的錢想要提奧迪車就有點不現實了,有優惠爭取是合理的。

    其次,專業的事可以請專業公司諮詢、審計(有支付諮詢審計費用)

    再次,重大事宜應有全體業主投票表決。

  • 4 # 紫氣東來67921838

    由業委會出面,根據裝置的廠家、品牌、工程量大小、價格等制定幾個方案,再由全體業主大會投票表決選擇哪個方案,物業一言堂?開特麼玩笑!

  • 5 # 歲月如歌6668

    沒有物業部分可以成立業委會,自己管理,同時也有比較了,到底是有物業好,還是沒有物業自治好!讓實事說話!省的淨扯淡!

  • 6 # 海風116067626

    這種“受制於人”的滋味,確實很難受。

    按你描述來看,該物業公司系開發商下屬的前期物業公司,你們雖然成立了業委會,卻無法按業主一方的意志來辦事。

    而法典的硬性規定確實很難去“規避”,因為所有的那些需要“業主共同表決的事項”,都有可能因難以達到法定要求而流產。想解聘物業公司,你們很難一步到位,可以考慮迂迴的一些辦法。

    這裡提幾個建議:

    一、既然已經有了業委會,可以想辦法先把你小區自入住以來,產生的所有“公共收益”收回。

    這個事情要注意的是,因為業委會作為原告起訴的話,很難立案,因為它需要業主大會的授權;你們可以先提起“知情權訴訟”。

    就是說,不要由業委會起訴,而是某個業主單獨,或者某幾個熱心業主聯名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公示清楚。這類訴訟,業主一方必然獲勝,要密切跟進,尤其是執行階段。徹底查清你小區到底產生了多少收益。(包括各類廣告費、停車費,業主共有房屋租金等等)

    把這個事情搞清的目的在於,讓全體業主知道你們的“家底”是多少,這塊錢全在物業手裡攥著。而公共收益歸屬全體業主共有,應當首先補充進維修基金。

    二、業委會應當擔負起相應的職責。

    將小區的物業管理現狀及存在的服務質量問題,整理成書面材料,尤其消防隱患方面要大書特書。透過社群居委會,反映給轄區街道辦。要求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就是把相關各方叫一塊兒坐下來開個會兒。若它們怠於應付,可再向上級部門反映。

    至於其他題友說的“號召”大家拒交物業費,也可以考慮。就是說,從公共收益及物業費兩方面來給物業公司施加壓力,或許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以上僅供參考,這是場硬仗,就看你們是否心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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